有的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的讯问,其对待讯问的态度一时得不到端正,仍公然以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
这种公然以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的被讯问人,有的向讯问人员发难,质问讯问人员;有的威胁讯问人员;有的破口辱骂讯问人员;有的扑向讯问人员,要与讯问人员拼命,甚至对讯问人员进行行凶;有的与讯问人员对着干;有的大呼小叫、哭哭啼啼;有的以自杀、自残、绝食相威胁;有的以装病、装傻,或躺在地上和衣和裤大小便相对抗,等等。在这种一时难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的情况下,讯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即使勉强继续进行,不仅不会有任何效果,而且有可能会出现更激烈的对立。因而,只能是先结束讯问,让被讯问人有一个冷静的时间,待其冷静下来后再进行讯问。为了有利于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冷静思考,促使其在思考中转变对待讯问的态度,对这种被讯问人应选择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的方法结束讯问,以促使其在续审中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
所谓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针对被讯问人的公然恶劣态度,以有针对性的方法对其不端正的态度进行端正结束讯问。
对这种公然以恶劣态度对待讯问的被讯问人,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待其冷静下来,其就会思考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的态度和所说的话。通过思考,其就有可能认为讯问人员有的是办法,所说的话有道理,如果自己再坚持这种不端正的态度,不仅不起任何作用,而且会给自己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不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对自己的恶劣态度是害怕了,没有招数了,自己的恶劣态度起作用了。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会继续公然以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而且有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使讯问再次无法进行。
关于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的方法,我们在本书第五章《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对于这种恶劣态度的被讯问人,我们在讯问中肯定已对其恶劣的态度进行过端正,只不过尚不能端正其恶劣的态度罢了。因而,就讯问结束而言,我们不可能对被讯问人这种仍持的恶劣态度重复前面的讯问再来一次端正其不端正的态度。如果是这样,就不是讯问结束,而是重新讯问。因此,以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结束讯问的方法要在总结前面讯问中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方法的基础上,根据讯问的情况、案件的情况和被讯问人的情况,选择最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法对被讯问人的态度进行端正,结束讯问。
总结讯问实践,这种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态度结束讯问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给被讯问人戴上手铐、脚镣等械具结束讯问。
对那些行凶、实施武力、自杀、自残行为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果断地给被讯问人戴上手铐、脚镣等械具结束讯问,以示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的这种不端正的态度表现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纵容、任其横行。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后,就会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厉害,从而不敢再以这种粗野的行为来对付讯问,达到端正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目的。如果对这种被讯问人不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就无法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厉害,其在续审中就有可能以同样的手段来对付讯问,使讯问再次无法进行。因此,对这种以粗暴行为对付讯问的被讯问人,要选择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
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方法结束讯问的对象,必须是那些实施行凶、武力、自杀、自残等激烈粗野行为的被讯问人,而对那些只是口头上说说,没有实际行动或对抗行为不激烈的被讯问人,不能采取这种方法结束讯问。
②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讯问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得任意采用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如果采用法律上没有依据的行为,那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绝对不允许的。
③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时,要对被讯问人进行教育,指出被讯问人这种粗野行为的危害和表明讯问人员的态度,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后,在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厉害的同时,冷静地思考讯问人员对其所进行的教育,从而促使其在法律和讯问人员教育的双重作用下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在续审中以端正的态度对待讯问。
(2)以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予以狠摧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予以狠摧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以猛烈的“炮火”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进行狠狠的摧毁结束讯问。
这种经讯问人员讯问仍持恶劣态度的被讯问人,其之所以会继续以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都是因为其有精神支柱支撑。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只有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以猛烈的“炮火”进行狠狠的摧毁,使之受到重创,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或回到休息场所后,才会对自己的恶劣态度进行反思,进而对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产生怀疑。这样,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才有可能倒塌,才有可能在续审中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对被讯问人仍持的恶劣态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去寻找发现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并予以狠摧,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或回休息场所后,就会得意扬扬,认为讯问人员斗不过自己,进而,其就会在这种精神支柱的支撑下继续进行对抗,在续审中就有可能以更恶劣的态度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因此,对这种在精神支柱支撑下仍持恶劣态度的被讯问人,要选择以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予以狠摧的方法结束讯问。
以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予以狠摧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摸准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讯问人员要根据案件、被讯问人和讯问中的情况,通过分析,摸准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是什么。只有摸得准,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从而才能摧得狠,摧得有效果。
②要选择有针对性的“炮弹”进行摧毁。讯问人员在摸准了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后,要选择针对性强的“炮弹”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进行摧毁。只有针对性强,才能摧得狠,摧得有效果,从而才能药到病除。
③要讲究摧的技巧。讯问人员在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的过程中,要十分讲究摧的技巧:有的直接摧,有的间接摧;有的明中摧,有的暗里摧;有的由讯问人员摧,有的由被讯问人精神支柱的对象摧,等等。只有摧的方法巧,才能顺理成章,从而才能摧得狠、摧得有成效。
(3)以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向被讯问人表明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以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狠刹被讯问人的恶劣态度结束讯问。
这种经讯问人员讯问仍持恶劣态度的被讯问人,其之所以会继续以恶劣的态度对付讯问,是因为相当一部分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没有招数或认为讯问人员在自己自身硬、外援强面前肯定会知难而退,不可能把案件查下去,只要自己坚持下去,讯问人员就会偃武息戈,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和对自己的讯问。因而,其仍持恶劣的态度对付讯问。对这种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只有向其表明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以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对其恶劣的态度进行狠刹,其在讯问结束回监或回到休息场所后,才能对自己的恶劣态度是否有效进行思考。通过细细品味,从而对自己的认识产生怀疑,这样,才有可能在续审中端正态度。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不向被讯问人表明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或回休息场所以后就会认为自己的恶劣态度奏效了,讯问人员已没有招数了,已经顾忌自己了,已经害怕了。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会继续以恶劣的态度对付讯问,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对这种恶劣态度的被讯问人,要选择以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方法结束讯问,在讯问结束时向其表明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使其在讯问结束以后细细地品味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进而认识到自己的认识是荒谬的,自己这样做是毫无意义、没有任何作用的。
以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既要表明领导的态度和决心,又要表明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
讯问人员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既要表明领导的态度和决心,又要表明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把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与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显态度和决心的威慑力。因为领导的态度和决心是需要通过讯问人员贯彻实施的,因而,没有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领导的态度和决心只是一纸空文或空气震动;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是受领导制约的,因而,没有领导的态度和决心,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有可能就是一门空炮。因此,在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和决心时,要同时表明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
②要表明符合案件和被讯问人实际情况的态度和决心
讯问人员向被讯问人表明的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与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的内容,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表明有针对性的态度和决心。只有这样,所表明的态度和决心才能对症下药、矢中其的,从而才能起到作用。如果表明的态度和决心没有针对性,就不能在被讯问人的心理上产生作用。因此,向被讯问人表明的态度和决心要符合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要针对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
③要表明可操作的态度和决心
讯问人员向被讯问人员表明的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要具有可操作性。表明的态度和决心,只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产生威慑力。如果表明的态度和决心不具有可操作性,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这是纸上谈兵,是不可能贯彻落实的,那么,所表明的态度和决心也就不会有任何作用。因此,向被讯问人表明的态度和决心,是能够操作的态度和决心。
④表明时的态度要严肃,语气要强硬
讯问人员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和决心,表明时的态度要严肃,做到严格认真,语气要强硬,表现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显示出所表明的态度的坚决、决心的强大,才能显示它的威力。否则,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的底气不足,随便说说而已。因此,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和决心时的态度要严肃,语气要强硬。
⑤表明时要配合肢体语言
讯问人员在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和决心时,要根据态度和决心的内容,配合以肢体语言。只有这样,才能把所表态度和决心的威力全部发挥出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否则,所表的态度和决心就显得孤孤立立,形不成强大的威慑力。因此,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和决心要配合肢体语言。
对这种经讯问仍以恶劣态度对待讯问的被讯问人,根据讯问的情况、案件的情况和被讯问人的情况选择上述端正被讯问人不端正态度的方法,通过或以实施法律强制行为的方法结束讯问,根据法律的规定果断地给其戴上械具;或以对被讯问人恶劣态度的精神支柱予以狠摧的方法结束讯问,以针对性的“炮弹”、巧妙的技巧狠摧其态度恶劣的精神支柱;或以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方法结束讯问,以严肃的态度、强硬的语气、肢体语言的配合向其表明既符合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又可操作的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就会倍感法律的严肃和厉害,痛定思痛;对其恶劣态度精神支柱的狠摧,其就会感觉到自己的无知和认识的幼稚;对领导和讯问人员的态度和决心,其就会感到这不是儿戏。通过思考,其就有可能认为不能再以这种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否则,必然是自掘坟墓。这样,其在续审中就有可能以端正的态度对待讯问。
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的讯问,有的由于讯问人员讯问的方法不当,增强了被讯问人的抗审心理,更加坚定了被讯问人拒不供述的决心和信心;有的由于讯问人员讯问的水平不高、方法不巧,被讯问人仍持讯问开始时的拒供心理,无法突破其口供;有的被讯问人经过讯问,心理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阻碍其交代或危害案件查处的心理。对于这些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的时候,讯问人员要在分析准被讯问人的心理的基础上,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情况,选择针对其心理的方法对讯问进行结束。
根据被讯问人的心理选择讯问结束的方法对讯问进行结束,由于在前面的讯问中都可能已经针对被讯问人的这些心理进行过讯问,因而,讯问结束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选择讯问结束方法,就要根据被讯问人拒供心理的症结进行选择,在实施的过程中就要注意抓住重点,以精要的内容对讯问进行结束,切忌不讲重点、精要而旧调重弹。正因为在讯问结束过程中施以的是针对其拒供心理症结的方法和前面讯问中的重点和精要,因而,就更能引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的重视和思考。因此,讯问人员要善于根据被讯问人的心理选择讯问结束的方法和实施好讯问结束的方法。
(1)侥幸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侥幸心理从理论上说,包括自信性侥幸心理、盲目性侥幸心理和选择性侥幸心理。自信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自信地认为别人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查案机关收集不到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只要自己不交代,查案机关就奈何不了自己的一种心理状态。盲目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盲目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交代,没有自己的口供,即使查案机关收集到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作出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选择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不是在所有的问题上都心存侥幸,而是有选择地在某些事实和情节上心存侥幸的一种心理状态。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讯问后,有的自信性侥幸心理或盲目性侥幸心理不仅没有被消除,反而增强了;有的自信性侥幸心理或盲目性侥幸心理虽没有增强,但仍持讯问开始时的自信性侥幸心理或盲目性侥幸心理;有的自信性侥幸心理产生变化,转化为选择性侥幸心理。这些通过讯问,或侥幸心理增强,或仍持原侥幸心理,或侥幸心理转化的被讯问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其从讯问人员的讯问中判断出讯问人员根本就不可能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讯问人员并未真正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不能认定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或讯问人员只掌握其某一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并未全部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说到底是被讯问人对证据的感觉和认识问题。因此,对这种经讯问仍持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应选择以出示证据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出示证据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在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的同时,针对其侥幸心理的根源对其进行教育结束讯问。
对这种持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以出示证据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向其出示的证据和对其进行的教育上,通过联想,其就有可能或感觉到讯问人员确实已掌握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认识到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能够认定自己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不需要自己的口供;或认识到自己选择认为未被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事实和情节已被讯问人员掌握证据。这样,就有可能消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在续审中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出示证据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在出示证据上,要针对被讯问人所持侥幸心理的种类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
讯问人员要针对侥幸心理的种类,在出示真实可靠证据的基础上,对各种侥幸心理,要分别突出以下问题:
第一,对自信性侥幸心理,出示证据要突出一个“实”字。这个“实”字是从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来讲的,即讯问人员已确实收集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因为这种自信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不可能收集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
第二,对盲目性侥幸心理,出示证据要突出一个“多”字。这个“多”字是从数量上来讲的,即向被讯问人出示充分的证据。因为这种盲目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认为没有自己的口供就不能认定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对其作出处理。
第三,对选择性侥幸心理,出示证据要突出一个“准”字。这个“准”字是从针对被讯问人所选择的侥幸问题来讲的,即向被讯问人出示的证据,是被讯问人认为不会出问题的证据。因为这种选择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认为在某一事实或某一情节上不会出问题,讯问人员不可能掌握证据。
②在教育上,要针对被讯问人所持侥幸心理的种类和根源对被讯问人进行教育
第一,对自信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在出示证据的同时,要针对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根源,或向被讯问人阐明“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因为这些被讯问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诡秘,不可能被人知晓,自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高明,不可能留下证据;或向被讯问人表明查案机关破案和取证的能力,以及高科技在查案工作中的作用,因为这些被讯问人不相信查案机关的查案能力,总认为查案机关没有能力收集到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向被讯问人阐述“攻守同盟”不可靠的道理,因为这些被讯问人总认为“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只相信他们之间的歃血为盟,不相信他人会趋利避害。通过这些道理的教育,促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对讯问人员出示的证据产生联想,越想越感到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已经暴露,越想越感到讯问人员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从而破除其自信性侥幸心理。
第二,对盲目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在出示证据的同时,要针对被讯问人盲目性侥幸心理的根源,或向被讯问人阐明查案机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讲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因为这些被讯问人自认为“无供不录案”,对运用证据的原则不了解;或向被讯问人阐述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认识论的道理,因为这些被讯问人自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哪怕是神仙也难下手”,对证据运用的原则不相信。通过这些法律和道理的教育,促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对讯问人员出示的证据产生联想,越想越感觉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能够认定自己有罪和处以刑罚,从而破除其盲目性侥幸心理。
第三,对选择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在出示证据的同时,要针对其认为不会出问题、非常牢靠的根源,对其进行有关道理的教育。通过教育,促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对讯问人员出示的证据产生联想,越想越觉得自己认为不会出问题、非常牢靠的问题已经出问题、已经不牢靠,已确实被讯问人员掌握了证据,从而破除其选择性侥幸心理。
对这些经讯问仍持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针对其侥幸心理的情况,通过上述方法结束讯问,对自信性侥幸心理的,向其出示讯问人员确实已收集到的证据和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对其进行教育;对盲目性侥幸心理的,向其出示充分的证据和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教育;对选择性侥幸心理的,向其出示针对其选择不会出问题的问题的证据和对其进行针对其选择侥幸根源有关道理的教育。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详细地思考讯问人员对其出示的证据和进行的教育,并根据出示的证据和进行的教育联想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经过。通过联想,就有可能挖除其侥幸心理的根源,在续审时就有可能作出交代。
(2)优势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优势心理,是指被讯问人因自己的地位高,或身份特殊,或财富多,或关系网密、靠山硬,或亲戚权势重,而产生自认为有这些优势,讯问人员不会、不敢、不能对自己怎么样,凭这些优势定能脱案的一种心理状态。
持优势心理的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的讯问,有的在心理上虽有震动,但对凭优势脱案仍抱有希望;有的把讯问人员的讯问当作耳边风,总认为自己所具的优势定能使自己脱案,对自己所寄予的优势充满着极大的希望;有的把讯问人员的讯问当作吹牛,总认为自己的这些优势条件讯问人员在实质上是害怕的,最终对自己不会、不敢怎么样;有的把讯问人员的讯问当成是胡扯,总认为自己的后台、靠山、亲戚定能出手相救,定能救得了自己,对自己所寄予的优势有着深信不疑的希望。因而,这些被讯问人在讯问中尽管讯问人员已对其优势的心理进行过破除,但仍等待着心中希望的出现,拒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同讯问人员相持下去。如果继续讯问下去,不仅毫无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这些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已黔驴技穷。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先结束讯问。
这些被讯问人之所以与讯问人员相持着,拒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是因为其心中寄予着希望。如果其心中的希望不破灭,其就会在这种希望的支撑下与讯问人员抗衡到底,无法促使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因此,对这种优势心理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破灭被讯问人希望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破灭被讯问人希望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的过程中,针对被讯问人拒不供述所寄予的某种希望,指出这种希望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而使被讯问人所寄予的希望破灭结束讯问。
对这种持优势心理的被讯问人,以破灭被讯问人的希望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对其希望破灭的问题上,面对现实地思考问题。通过权衡利弊、反复斟酌,其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所寄予的希望是不可能实现的,凭优势脱案此路不通。这样,被讯问人就有可能破灭心中所寄予的希望,由拒供的心理向交代的心理转化,促使其在续审中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以破灭被讯问人希望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找出被讯问人仍等候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和理由
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经讯问人员对其进行优势心理破除的讯问,其仍等待心中希望的出现,定然是有原因和理由的。被讯问人之所以坚持等待心中希望的出现,就是因为受这种原因和理由的支撑。如果不以针对性的方法对这种原因和理由进行消除,也就无法破除支撑被讯问人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和理由,那么,被讯问人心中的希望也就无法破灭。而要以针对性的方法对这种原因和理由进行消除,就要找出被讯问人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以针对性的方法对这种原因和理由进行消除。因此,讯问人员要找出被讯问人仍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和理由。
②要找准被讯问人所寄予的希望
由于被讯问人优势心理的根源不同,各个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也就不同。有的寄希望于组织或领导出面;有的寄希望于关系网发挥作用;有的寄希望于高官亲戚发话,等等。只有找准了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进行破灭。因此,讯问人员一定要根据被讯问人优势心理的根源,找准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
③要针对被讯问人仍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理由和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进行破灭
被讯问人仍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理由和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不同,破灭的具体方法也应不同,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因此,讯问人员在破灭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时,一定要根据所寻找出来的被讯问人仍等待心中希望出现的原因、理由和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破灭。只有这样,才能破得有效,才能破灭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
④要以事实、法律或道理这些实实在在的内容对被讯问人所寄予的希望进行破灭
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希望的产生,都是有其一定的依据的,并不会凭空或想当然地产生。因而,对这些有一定依据的希望,光靠表面的说教,或“大路货”,或“万金油”之类是破灭不了的,只有以事实、法律或道理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进行破灭,才能有效。因此,讯问人员在破灭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时,一定要以事实、法律或道理进行破灭。
⑤要指出被讯问人的出路
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希望的破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被讯问人看到出路的所在。被讯问人只有看到了自己的出路,才能加速其心中所寄予希望的破灭。因此,讯问人员在破灭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时,还应指出被讯问人的出路。
⑥要以既严肃又诚恳的态度进行破灭
态度严肃,表明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态度诚恳,表明讯问人员真心实意。因此,讯问人员在破灭被讯问人心中所寄予的希望时,对其希望的破灭,态度要严肃,做到口气强硬、坚决,言辞郑重、严厉;对其出路的指出,态度要诚恳,做到口气平和、朴质,言辞深切、恳挚。
对这种经讯问以后仍持优势心理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方法结束讯问,针对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以既严肃又诚恳的态度用事实、法律、道理这些实实在在的内容对其心中所寄予的希望进行破灭,同时指出其出路所在。其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反复思考讯问人员对其摆出的事实、宣讲的法律和阐述的道理,通过联系现状进行分析,其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所寄予的希望是“水中月”“镜中花”,只是一个泡影,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而挖除其优势心理的根源。在讯问人员给其指出的出路的作用下,看到了自己的真正希望在哪里,从而彻底地破灭了其所寄予优势的希望。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3)畏罪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畏罪心理,是指犯罪行为人犯了罪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
畏罪心理是每一个犯罪的被讯问人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它既是被讯问人抗拒交代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地阻碍着讯问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是一种非常顽固的心理,消除起来十分艰难,往往反反复复,一时难以彻底消除。因而,一些持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在讯问中虽对其畏罪心理进行过破除,但仍未能破除其畏罪心理。有的自知罪行重大,后果严重,认为一旦供认,就可能被判处重刑或者死刑;有的认为自己一旦作出交代,证据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自己必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丧失政治前途,影响家庭、子女,等等。这种仍持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很难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往往使讯问处于胶着、僵持的状态。
这种持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之所以难以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是因为其害怕被法律制裁,更害怕被从重制裁。正因如此,这种心理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求生、求轻、求免的心理,而且,畏罪心理越严重,求生、求轻、求免的欲望就越强烈。因而,这种求生、求轻、求免的欲望又能成为被讯问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的一种内在动力。被讯问人一旦看到了自己的出路,有了生、轻、免的希望,其就有可能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进而交代犯罪的事实。因此,对这种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向被讯问人阐明出路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向被讯问人阐明出路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的过程中,针对被讯问人的畏罪心理,指出其出路,使被讯问人看到生、轻、免的希望结束讯问。
对这种持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以向被讯问人阐明出路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向其阐明出路的问题上。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使之明白求生、求轻、求免的正确道路,从而看到自己生、轻、免的希望。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被讯问人的畏罪心理,促使其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进而在续审中交代犯罪事实。
以向被讯问人阐明出路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在堵死被讯问人抗拒出路的基础上,向被讯问人阐明出路所在
讯问人员在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时,首先要堵死被讯问人抗拒的出路。只有堵死了被讯问人抗拒的出路,使被讯问人感到抗拒下去是一条死胡同,其结果只能是从重处理,正是自己所害怕的东西,被讯问人才能对讯问人员向其指明的出路倍加珍惜,感觉到讯问人员向其指明的是唯一的出路。否则,被讯问人就不会思考讯问人员向其指明的出路,而是继续在抗拒上寻找出路。
②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向被讯问人阐明坦白、悔罪是求生、求轻、求免的唯一出路
讯问人员在向被讯问人阐明坦白、悔罪是求生、求轻、求免的唯一出路时,要以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量刑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来阐明在其他从轻情节不具备的情况下,要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有坦白交代、悔罪这一条路可走,别无他途,依据法律留出这一条唯一可走的出路让被讯问人走。通过这一出路的指出,使被讯问人看到走这条出路的曙光和希望。
③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被讯问人从轻的情节
对于那些具有从轻情节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被讯问人所具有的从轻情节,使被讯问人既感到讯问人员实事求是,又看到自己从轻处罚的条件,有利于被讯问人畏罪心理的消除。
这种经讯问后仍持畏罪心理或由其他心理转化为畏罪心理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讯问结束方法结束讯问,堵死其抗拒的出路,以法律的规定阐明悔罪是其求生、求轻、求免的唯一出路,并实事求是地向其指出其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其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反复地思考讯问结束时的整个过程,经过思考,认为自己抗拒的出路已是一条死胡同。于是,其就会认真思考讯问人员给其阐明的出路,经思考,认为在抗拒已无其他出路的情况下,也只有讯问人员阐明的这条出路可走。如果不走这条出路,就要憋死在此。同时,其也看到了讯问人员给其指出的其所具有的从轻情节,认为自己本身已具有从轻情节,加上走讯问人员给自己阐明的这条出路又可从宽,自己就能够得到从宽的处理。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
(4)顾虑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顾虑心理,是指被讯问人因担心交代了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会发生对自己、对家人、对别人或对事情不利的后果而不敢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一种心理状态。
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的讯问,不少被讯问人认为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已被讯问人员掌握,继续抗拒下去已不是办法,拒供的心理发生了变化,想交代问题但又心存顾虑,不敢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对被讯问人的顾虑,讯问人员在前面的讯问中一定是已进行过消除。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消除被讯问人的顾虑,有的是因为对讯问人员对其所进行的消除顾虑其尚未进行详细的思考利弊;有的是因为对顾虑进行消除与顾虑的消除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起作用;有的是因为讯问人员用以消除顾虑的方法不对路;有的是因为用以消除顾虑的内容没有效用,是一种“大路货”或“万金油”;有的是因为用以消除的内容不针对,等等。因而,被讯问人的思想上仍存在顾虑,在顾虑心理的支配下,无法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只能僵持着,使讯问长时间地胶着在那里。
这种被讯问人之所以在讯问人员对其顾虑进行消除后,仍拒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是因为上述这些原因作怪,其顾虑的心理没有得到消除,思想上仍存在顾虑的问题,其害怕一旦交代了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要发生其所顾虑的不利后果而不敢作出交代。因此,对这种顾虑心理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消除被讯问人顾虑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消除被讯问人顾虑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根据被讯问人顾虑的具体问题,即被讯问人顾虑的根源,以针对性的方法对其顾虑进行消除结束讯问。
对这种持顾虑心理的被讯问人,以消除被讯问人顾虑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对其所消除顾虑的问题上,通过思考讯问人员对其的教育、分析、许诺、帮助解决或排除,其就有可能认为讯问人员说得有理、分析得正确、许诺得实际、帮助解决得有效或排除得彻底,从而消除其顾虑心理,放下包袱,促使其在续审中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由于这种被讯问人心理上仍存顾虑是因为上述原因所致的,因而,对这种被讯问人以消除被讯问人顾虑的方法结束讯问,讯问结束的实施就要根据被讯问人顾虑未能消除的原因和被讯问人顾虑的具体情况,以针对性的方法进行:
①对是因为对讯问人员对其所进行的消除顾虑尚未进行详细的思考利弊的被讯问人,应扼要地重申讯问过程中对其顾虑进行消除的方法实施讯问结束,并强调其在讯问结束以后认真、详细地思考这个问题,进行利弊权衡。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对讯问人员对其所进行的消除顾虑进行详细的思考利弊。
②对是因为对顾虑进行消除与顾虑的消除之间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起作用的被讯问人,亦应扼要地重申讯问过程中对其顾虑进行消除的方法实施讯问结束,在实施中突出重申用以消除的内容。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其思考就会加码,从而加速其顾虑的消除。
③对是因为讯问人员用以消除顾虑的方法不对路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应调整消除顾虑的方法,选择以最有效、最对路的方法运用消除的内容实施讯问结束,通过对路的方法把消除顾虑的内容运用得出神入化。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经思考,消除的内容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④对是因为用以消除顾虑的内容没有效用的被讯问人,应摒弃“大路货”“万金油”这些内容,重新选择有强效的消除内容对被讯问人的顾虑进行消除。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其就会围绕有强效的消除内容进行思考。
⑤对是因为消除的内容不针对被讯问人的顾虑,应重新选择针对被讯问人顾虑的消除内容对被讯问人的顾虑进行消除。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集中精力进行思考。
对经讯问仍持顾虑心理或由其他心理转化为顾虑心理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针对在讯问中顾虑未被消除的原因和顾虑的具体情况以针对性的消除方法对讯问进行结束,讯问结束以后,被讯问人就会围绕讯问人员对其消除顾虑情况进行认真的思考,通过思考,就有可能消除被讯问人的顾虑,在续审中,其就有可能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5)矛盾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矛盾心理,是指被讯问人在交代与不交代的问题上处于左右为难的一种心理状态。
被讯问人在讯问中面临查案机关查案的浩大声势和讯问人员凌厉的进攻,许多被讯问人由拒供的心理向矛盾的心理转化,心理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在交代与不交代的问题上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思想斗争激烈,犹豫不决:交代吧,下不了决心,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闯过这一关;不交代吧,又怕被动,落得个态度不好,被从严处理的下场。想交代又不愿交代、想不交代又不敢不交代,处于是交代好还是不交代好的十字路口,就是下不了决心,使讯问僵持在那里,一时无法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继续讯问下去,不仅时间不允许,而且也不会有效果,因而,要先结束讯问。
持这种心理的被讯问人之所以在交代与不交代的问题上犹豫不决,下不了交代的决心,是因为其心理上的矛盾在作怪,矛盾的双方均衡力势、互相对抗、僵持着,促其交代的矛盾方面不具有绝对的优势,无法使其迈向交代的道路。这种矛盾心理一方面,阻碍着被讯问人下定交代的决心;但另一方面,正因为是矛盾的双方在博弈,如果能促使被讯问人交代的矛盾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压倒阻碍被讯问人交代的矛盾方面,那么,被讯问人也就迈向了交代的道路。而要促使被讯问人交代的矛盾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就要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因此,对这种矛盾心理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对被讯问人采取一定的攻势,使被讯问人在心理上形成压力结束讯问。
对这种持矛盾心理的被讯问人,以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其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对其施加的压力上。通过思考,在讯问人员对其所施加压力的作用下,其心理压力就会逐渐增大,促使其交代的矛盾方面就会占据优势,击败阻碍其交代的矛盾方面,从而使矛盾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促使其在续审中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结束讯问,由于对这种矛盾心理的被讯问人,我们在“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中叙述了给这种被讯问人施压和如何施压的问题,在前面的讯问中,讯问人员也一定已给被讯问人施过压,在讯问结束的过程中,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特别强调给被讯问人施以以下有针对性的压力:
①以气势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表明查案机关查清此案的决心、信心和有利条件;营造查案的强大声势;明示或暗示将要采取的措施等,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面临的是泰山压顶、风卷残云之势,已是大势所趋,任何抵抗都是毫无意义的,只能是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②以证据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表明查案机关已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已完全暴露出来,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已掌握在讯问人员的手中,任何隐瞒、不承认都已无济于事,只能是欲盖弥彰。
③以法律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宣讲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宣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不交代,查案机关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作出处理。
④以道理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讯问人员要根据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具体情况,向其阐述有针对性的道理,促使其心理压力的加大,认识到时不我待,再不交代就来不及了。
⑤以领导或亲人的希望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对于领导或被讯问人的亲人有向被讯问人提出希望的,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转达领导或被讯问人亲人对其的希望,使被讯问人感到领导关怀的温暖和亲人呼求的急切而造成的压力。
对这种经讯问仍持矛盾心理或由其他心理转化为矛盾心理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结束讯问,以查案气势、证据、法律、道理、领导或亲人的希望给其施加压力,其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对讯问人员给其所施加的这些压力进行认真的思考,越思考其思想压力越大,从而促使矛盾双方的转化,作出交代的一方就会压倒阻碍交代的一方而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使被讯问人下定作出交代的决心。在续审中,其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6)受窘心理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受窘心理,是指被讯问人的心理因受窘而不愿或不好意思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的一种心理状态。
被讯问人经讯问人员的讯问,由于种种原因,不少被讯问人由拒供的心理转化为受窘的心理。被讯问人在受窘心理的支配下,把自己困在了不作交代的绝境,下不了交代的台,于是,便僵持在台上,就是不开口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这种被讯问人之所以僵持在不交代的台上,就是不开口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是因为没有下台的台阶,下不了台。其只有有了讯问人员给其搭的台阶,才有可能从受窘的台上走下来。因此,讯问人员就应给这种被讯问人搭一个台阶。
关于“搭台阶”的问题,我们已在本书第八章《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中就被讯问人受窘的原因和铺设针对性的台阶作过较为详细的论述。在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的讯问过程中,有的可能是讯问人员已根据被讯问人受窘的原因给其搭过台阶,但被讯问人可能是因为种种原因,使所搭的台阶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使被讯问人未能沿着讯问人员给其所设的台阶走下来;有的可能是讯问人员没有给被讯问人搭过台阶,而使被讯问人没有台阶可走。因而,这两种被讯问人都僵持在台上。因此,无论是在前面的讯问中讯问人员已给其搭过台阶,因种种原因台阶未起作用而继续受窘的被讯问人,还是在前面的讯问中讯问人员未给其搭过台阶而因没有台阶受窘的被讯问人,只要是因受窘原因未能使其作出交代的,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都应选择以给被讯问人“搭台阶”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给被讯问人“搭台阶”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的过程中,给被讯问人设好避免因受窘的途径或机会,即台阶,使被讯问人顺着讯问人员为其设好的途径或机会摆脱困难窘迫的处境结束讯问。
对这些持受窘心理的被讯问人,以给被讯问人“搭台阶”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为其铺设的台阶上。对于在前面的讯问中已经给其搭过台阶的被讯问人来说,其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根据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给其重搭的台阶思考问题,通过思考,认为讯问人员重新给其搭的台阶正适合他或认为讯问人员是在再次给自己机会,得抓紧沿着台阶走下来;对于在前面的讯问中未给其搭过台阶的被讯问人来说,其就会根据讯问人员所搭的台阶思考问题,通过思考,被讯问人就有可能认为讯问人员为其所铺设的台阶正中其意,如果不从这个台阶下去,就失去了机会,将困死在这个台上。这样,这些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沿着讯问人员给其重新铺设的台阶或给其铺设的台阶走下来,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给被讯问人“搭台阶”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铺设台阶要有针对性
讯问人员给被讯问人铺设台阶,要有针对性。只有铺设的台阶具有针对性,被讯问人才能顺着这个台阶走下来。如果所铺设的台阶没有针对性,这个台阶是起不了作用的,被讯问人就不会顺着这个台阶走下来,而且有可能坚定不下来的决心。因此,在给被讯问人铺设台阶时,一定要给被讯问人设一个有针对性的台阶,千万不可乱铺设一通。
铺设有针对性的台阶,对于在前面的讯问中已经给其铺设过台阶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找出前面讯问中所设的台阶未能起作用的原因,然后针对前面所设台阶未能起作用的原因和被讯问人受窘的原因,重新给其“搭”一个有针对性的台阶;对于在前面的讯问中未给其搭过台阶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在认真分析被讯问人受窘原因、找准被讯问人受窘原因的基础上,针对被讯问人受窘的原因给其“搭”一个有针对性的台阶。
②铺设台阶要打好基础
所谓铺设台阶要打好基础,是指铺设台阶要先做好铺垫。讯问人员在给被讯问人铺设台阶前,要先做好铺垫、打好基础,不能孤立地给被讯问人铺设一个台阶。如果在没有打好基础的情况下就给被讯问人铺设台阶,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是在讨好他、求他,这样,所铺设的台阶不仅起不到任何作用,相反还会增强被讯问人拒供的心理。因此,在铺设台阶前要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做好铺垫、打好基础,使被讯问人感觉到讯问人员已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不交代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只能是从重处罚。只有这样,台阶才能铺设得牢固,才能起作用,被讯问人才有可能沿着台阶走下来。
③铺设台阶要诚恳
讯问人员铺设台阶的态度要诚恳。以诚恳的态度“搭台阶”,表现出的是讯问人员的真心实意。这样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是在诚心诚意地为自己着想,是在真心地教育、帮助、挽救自己,从而才愿意沿着讯问人员给其搭的台阶“走下来”。否则,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不怀好意,是在引诱自己、暗算自己,这台阶就是一个陷阱,前面充满着危险。这样,被讯问人就不会沿着台阶“走下来”。因此,讯问人员在“搭台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态度诚恳。
对这些受窘心理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给被讯问人“搭台阶”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围绕讯问人员给其所搭的台阶进行思考,对台阶进行评价。通过思考、评价,其就有可能认为这个台阶实在,正中自己下怀,要抓住这个时机沿着台阶“走下来”,否则,自己就下不来了。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由于被讯问人的弱点情况不同,选择讯问结束的方法和实施也应不同。讯问人员要根据被讯问人的弱点情况,选择有针对性的方法对讯问进行结束。
(1)性格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①“吃硬”性格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
这种“吃硬”性格的被讯问人的弱点是害怕讯问人员“硬”的手段,其一见到讯问人员对其来硬的,就会出现胆怯的心理,有的甚至魂不附体,变成缩头乌龟,其拒供的心理防线也随之产生动摇。但是,并不是所有“吃硬”性格的被讯问人一见到讯问人员对其来硬的就不堪一击,像“竹筒倒豆子”一样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有的试图抵挡一阵,挡不住了再说;有的试探讯问人员的虚实,摸摸讯问人员来的是真硬还是假硬;有的对讯问人员硬的手段从接受到起作用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实施了多起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在讯问人员硬的手段面前不可能一次性作出全部交代,等等。对这种性格“吃硬”而在讯问中拒不交代或没有作出全部交代的被讯问人,尽管在讯问开头、讯问的过程中已对其使用过“硬”的手段,但在讯问结束的时候,仍可选择以向被讯问人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向被讯问人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向被讯问人施展敬畏的声势、态度或行为,从而使被讯问人震慑的方法结束讯问。
对这种被讯问人以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细细思考和品味讯问人员对其所施的威。通过思考和品味,其对讯问人员所施的威就会有一种深切的体会和感受,从而产生敬畏的心理,增加其心理压力。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不敢不供述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或尚未彻底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
以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施以有针对性的威。由于被讯问人的个体和拒不供述或不彻底供述的原因不同,所施的威也应当不同。就被讯问人的个体来说,有的被讯问人敬畏讯问人员的仪表,有的被讯问人敬畏讯问人员的人格,有的被讯问人敬畏讯问人员的品德,有的被讯问人敬畏讯问人员的才能,有的被讯问人敬畏讯问人员的素质,有的被讯问人敬畏法和理,有的被讯问人敬畏气势,有的被讯问人敬畏神情,有的被讯问人敬畏态度,有的被讯问人敬畏举止,等等。就被讯问人拒不供述或不彻底供述的原因来说,有的是认为自身硬,有的是认为有外援,有的是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有的是认为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就这么多,等等。对于这些不同的个体和拒不供述或不彻底供述的原因,讯问人员要根据其个体和拒不供述或不彻底供述原因的情况,施以有针对性的威。只有这样,讯问结束时所施的威才能起作用,才能使被讯问人敬畏。
第二,要威严。讯问人员在以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的过程中,揭露要做到稳、准、狠;态度要做到严厉;决心要做到坚强;气势要做到磅礴;言辞要做到郑重;语气要做到坚定;行为要做到合法;仪表要做到威仪;举止要做到庄重;表情要做到刚毅。只有这样,才能使被讯问人望而生畏,使之在讯问结束后,眼前时常浮现讯问人员威严的形象,越思考、越体会就越敬畏。
第三,要施以有德之威。讯问人员以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所施的威必须是有德之威,而不得是非德之威。因为施以有德之威是讯问人员作为一个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有德之威才能使被讯问人敬畏;而施以非德之威,不仅使讯问人员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而且“非德之威,虽猛而人不畏”,不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只能是起到反作用。
对这种性格怕硬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向被讯问人施威的方法结束讯问,给被讯问人施以有针对性的威、威严的威、有德的威,这种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通过体会和感受讯问人员所施之威,就会产生敬畏的心理,在“吃硬”性格的作用下,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就有可能全线崩溃,在续审中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
②“吃软”性格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
这种“吃软”性格的被讯问人的弱点是经不起“软”的手段的感化。对其来“软”的行为、说“软”的话语,其心理就会受到感化,心就会软下来,抗审的心理就会减弱、抗审的意志就会瓦解、抗审的防线就会发生动摇,最后,归顺讯问人员。但是,这种怕“软”性格的被讯问人同怕“硬”性格的被讯问人一样,并不是其一见到“软”的行为、一听到“软”的话语就会立即减弱抗审心理、立即瓦解抗审的意志、立即动摇抗审的防线、立即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因为他需要一个逐渐予以感化的过程。因此,对这种性格“吃软”而在讯问中拒不交代或不作出全部交代的被讯问人,尽管在讯问开头、讯问的过程中已对其使用过“软”的手段,但讯问结束的时候,仍可选择以向被讯问人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向被讯问人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时,以慈善的神情、诚恳的态度、恻隐的心地、友善的行为,对被讯问人予以真诚而恳切的劝导,或予以同情和理解,或设身处地地为被讯问人着想,予以关心、爱护和帮助结束讯问。
对这种“吃软”性格的被讯问人,以向其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其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细细品味讯问人员的劝导,进而认为讯问人员是在真心地挽救自己;就会深切地体会讯问人员对其的同情和理解,进而认为讯问人员是在为自己着想;就会由衷地感受到讯问人员对其的关心、爱护和帮助,进而认为讯问人员是在为自己操心。这样,就感化了被讯问人,在续审中被讯问人就有可能因受到感化而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以向被讯问人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软”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讯问人员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软”的内容要针对被讯问人心理上最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被讯问人心理上最需要什么东西就给被讯问人什么东西。只有这样,这种“软”的方法才能起作用。
第二,要把握好一个度。讯问人员无论是向被讯问人实施“软”的行为,还是说“软”的话,都要把握好一个度,即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头。不足就不能感化被讯问人,过头就会起反作用,被讯问人会认为讯问人员是在讨好他、巴结他、求他。因此,把握好这个度非常重要,要做得恰到好处。
第三,要“软”中有硬。讯问人员在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的过程中,要做到“软”中有硬,不能一味地“软”下去,在“软”到一定的时候要给被讯问人来点硬的,使被讯问人在“软”中体会到硬。
对这种性格“吃软”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向被讯问人来“软”的方法结束讯问,给被讯问人以针对性的“软”话、行为,适度的“软”话、行为,“软”中有“硬”的“软”话、行为,这种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通过体会和感受讯问人员给其的“软”话、行为,其心理就有可能受到感化,从而在续审中就有可能在“吃软”性格的作用下作出交代。
(2)情感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情感上的弱点,是指被讯问人对某人或某事特别执着,或被讯问人情感在某一方面特别脆弱,受刺激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应,无法控制住其激动的感情。
这种情感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或因为被某人或某事所吸引,追逐不舍,不能超脱,以至于为了某人或某事愿意做任何的事情,甚至献出生命都在所不惜;或因为其情感的某一方面特别脆弱,触到这一脆弱之处就会心情激动,无法控制住感情,以至于“言无所择”。因此,对这种情感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时,针对被讯问人情感上的弱点,向其输入有针对性的情感信息结束讯问。
对这种情感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以向其输入情感信息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对其输入的情感信息上。通过思考,再现讯问人员向其输入的情感信息,调动起其藏在内心深处的情感,使之感动不已或陷入情感煎熬的痛苦之中。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有可能或为了其所执着的人或事,或为摆脱这种情感煎熬的痛苦而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我们在本书第七章《摧毁被讯问人抗审的心理防线》中叙述了以情感信息为“武器”进攻的问题,而以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找准被讯问人情感上的执着点或弱点
由于各个被讯问人的情况不同,其在情感上的执着点或弱点是不同的。讯问人员只有抓准了被讯问人情感上的执着点或弱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向其输入情感信息,从而调动激发其情感。
②要针对被讯问人情感上的执着点或弱点,向被讯问人输入有针对性的情感信息,做到矢中其的
讯问人员在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时,要针对寻找出来的被讯问人情感上的执着点或弱点输入有针对性的情感信息,切不可乱输一通。只有这样,输入的情感信息才能激起被讯问人的情感。
③输入的情感信息要适度
向被讯问人输入的情感信息要适度,既不过,也不不及。过了,会引起被讯问人的警觉,会使被讯问人认为这是讯问人员另有企图或假惺惺;不及,不足以激起被讯问人的情感。
④输入情感信息的言语要动听
在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过程中,言语要做到动听。只有动听的言语,才能使被讯问人感动或感兴趣,从而才能激发被讯问人的情感。
⑤输入情感信息的行为要真诚
在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过程中,如果是以讯问人员的行为输入的,行为要做到真诚。只有真诚的行为,才能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真实诚恳,没有一点儿虚假,从而才能激发被讯问人的情感。
对这种情感上有弱点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向被讯问人输入情感信息的方法结束讯问,以动听的言语、真诚的行为向被讯问人输入适度的有针对性的情感信息,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通过体会和感受讯问人员输入的情感信息,就有可能激起被讯问人的情感,从而促使其在续审中有可能“情发于中,言无所择”地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3)有把柄弱点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
所谓有把柄弱点,是指被讯问人有政治、经济、生活、人格、道德等方面的丑闻,或存在问题的把柄,这种把柄是被讯问人害怕和顾忌的。
有的被讯问人有政治、经济、生活、人格或道德方面的丑闻,这种丑闻一旦揭露出来,公布于众,被讯问人就会无地自容;有的被讯问人还有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经不起彻查,一旦对其进行彻查,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就会暴露出来,问题就会越查越大。这种有把柄弱点的被讯问人,特别害怕自己的把柄被讯问人员抓住,被揭露出来公布于众和讯问人员对其实施彻查的措施。一旦讯问人员抓住了其把柄,声称要将其揭露出来或要对其实施彻查的措施,被讯问人就会产生害怕的心理。因此,对这种有把柄弱点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抓住被讯问人的把柄,声称若不如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就对被讯问人实施彻查,将被讯问人的这些丑闻揭露出来公布于众和查清其所有的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结束讯问。
对这种有把柄弱点的被讯问人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被讯问人员抓住的把柄和讯问人员的态度上。经过思考,其就有可能因慑于把柄被抓而转变态度,在续审中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关于抓把柄,我们在本书第五章《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中在叙述“刹被讯问人不端正态度的表现”时,叙述了以把柄刹的问题,而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抓准被讯问人的把柄
讯问人员在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时,一定要抓准被讯问人的把柄,即抓住被讯问人最害怕、最顾忌的把柄。只有这样,才能震动被讯问人,才能产生威慑力。如果把柄抓得不准,抓的是那些无关紧要的把柄,讯问结束以后,被讯问人也就不会思考这些问题,从而以抓把柄结束讯问的方法就毫无作用。因此,讯问人员一定要抓准被讯问人的把柄。
②要进行无情的揭露
讯问人员在抓准被讯问人的把柄后,在讯问结束的过程中,要对抓住的把柄进行狠狠的、无情的揭露,揭得被讯问人体无完肤,揭得被讯问人无地自容,揭得被讯问人心感畏惧。只有这样,被讯问人才能越想越害怕,越想越不能让讯问人员彻查。而如果对把柄的揭露不狠、不无情,讯问结束以后,被讯问人就感觉不到其中的利害,也就不会进行思考斗争,从而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只是空气震动而已。因此,讯问人员一定要对抓住的把柄进行无情的揭露。
③要表明讯问人员坚决的态度
在狠狠地、无情地揭露被讯问人的把柄以后,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自己的坚决态度,并表明所要采取的措施,以示讯问人员要坚决予以彻查的决心。只有这样,被讯问人才能感到讯问人员是要动真格的。如果表明的态度不坚决,没有实施的措施,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只是说说而已,吓唬吓唬罢了,从而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就会是雷声大、雨点小,或根本就没有雨点。因此,讯问人员一定要表明坚决的态度。
对这种有把柄弱点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抓把柄的方法结束讯问,这种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就会围绕讯问人员对其把柄的无情揭露和讯问人员的坚决态度展开激烈的思想斗争。经思想斗争,其就会认为一旦讯问人员对自己实施彻查,揭露出自己的丑闻并公布于众,自己将声名狼藉,家庭门风扫地,子女儿孙无法做人;自己的问题被越查越大,得到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这样,被讯问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名声,捍卫家庭门风,使子女儿孙体面做人,或使自己的问题不被查大,其在续审中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讯问人员对案件的查处,往往都是侦审或调审结合,在侦查或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讯问,在讯问的基础上进行侦查或调查,如此循环,把案件的查处推向纵深,查清被讯问人犯罪的事实。正因如此,讯问工作就要配合侦查或调查工作进行,不能全然就讯问而讯问。
在讯问实践中,有的案件由于讯问人员工作不深入,在未取得被讯问人犯罪的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被讯问人采取措施进行讯问,结果无法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有的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不可能直接从外围取得证据,需要先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然后根据被讯问人的口供收集证据,组成证据体系,而在对被讯问人的讯问中,无法促使被讯问人开口交代;有的案件虽收集到一些证据,但收集到的证据不是被讯问人犯罪的主要事实证据,通过对被讯问人的讯问,又不能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有的案件在开始收集到的证据被认为是被讯问人犯罪的主要证据,但经过对被讯问人的讯问,发现该收集到的证据不是被讯问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或与被讯问人犯罪的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联不清,而被讯问人又拒不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或交代该事实与其犯罪的关联;有的案件虽然有证据,但被讯问人就是不交代犯罪的事实,等等。对于这些被讯问人,只有继续侦查或调查,收集到被讯问人犯罪的确实证据或抓住被讯问人的把柄,才有可能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使案件起死回生。为此,对有的被讯问人要先予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并落实侦查或调查措施,使之在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放纵起来暴露证据;对有的被讯问人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通过侦查手段获取其犯罪的证据。而要通过这些侦查或调查手段获取证据,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被讯问人能放纵起来,顺应讯问人员的意图。而要使被讯问人放纵起来,顺应讯问人员的意图,讯问结束的方法就要针对侦查或调查工作的需要进行选择,通过讯问结束,配合侦查或调查工作的开展。
(1)需要先予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
这种需要先予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讯问人,是因为讯问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的充分证据,光靠外围侦查或调查一时又无法收集到证据,继续讯问下去不仅毫无效果,无法突破其口供,而且羁押期限或留置时间届满,再行继续关押或留置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只得对其先予以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继续进行侦查或调查。而要使被讯问人在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的侦查或调查工作进行得顺利和有效,就要使被讯问人在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放纵起来或疏于防范,从而暴露出其犯罪的证据。而要使被讯问人在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放纵起来或疏于防范,就要使被讯问人放松警惕,解除思想武装,认为自己已万事大吉。如果被讯问人仍处在高度的警惕之中,其就不会放纵起来或疏于防范,其犯罪的证据也就难以暴露出来,继续侦查或调查工作将一无所获。因此,对这种需要先予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在讯问结束时,向被讯问人输入其犯罪没有证据,讯错了被讯问人,对该案不再查处的信息,使被讯问人放松警惕结束讯问。
对这种被讯问人以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被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就会认为讯问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的证据,是错讯了自己,不会再对自己进行查处了,自己的案件已到此为止。于是,其便放松警惕,解除思想武装,疏于防范或放纵起来,从而暴露出其犯罪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的侦查或调查手段便可起作用,通过侦查或调查手段收集到被讯问人犯罪的证据,再行抓获讯问,一举予以突破。
以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隐蔽好意图
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要隐蔽好意图。因而,讯问人员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言行不能让被讯问人有丝毫地觉察到讯问人员对其的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是假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真侦查或调查的意图。只有这样,被讯问人在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以后,才有可能放松警惕,从而放纵起来。否则,被讯问人就不会放松警惕,更不可能放纵起来,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加强防备或乘机把证据都予以销毁。
②要使被讯问人相信
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要使被讯问人相信对其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是因为搞错了。因而,讯问人员要围绕使被讯问人相信讯问人员对其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是因为搞错了这一目标实施讯问结束。为此,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讯问人员的言行要朴实,态度要表现出诚恳。只有言行朴实,态度诚恳,被讯问人才能信以为真。
第二,讯问人员要有自责感,而且自责感既要表现出真实,又要表现出含蓄。只有自责感既真实,又含蓄,被讯问人才能信以为真。
第三,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表示歉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或道歉。只有这样,被讯问人才能信以为真。
③要加强对被讯问人的侦查或调查力度
以这种方法结束讯问,在讯问结束让被讯问人回去后,要落实对被讯问人的侦查或调查措施,加大侦查或调查的力度,密切注意被讯问人的动向。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地获取被讯问人犯罪的证据。
对这种需要先予以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进行侦查或调查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松懈被讯问人警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被释放或解除留置措施后,就会对讯问人员朴实的言行、诚恳的态度、既真实又含蓄的自责、歉意及歉意行为的表示进行思考,经思考,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确实是搞错了而释放他或解除留置措施的,从而放松警惕而放纵起来,暴露出犯罪的证据,被讯问人员的侦查或调查措施逮个正着。
(2)需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的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
这种需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的被讯问人,是因为抗审的心理特别强,光靠面对面的讯问很难突破案件。因而,需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对其进行侦查,通过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获取重要线索或证据后,促使被讯问人交代犯罪的事实。而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达到获取线索或证据的目的,最好的途径是被讯问人在关押中能主动与同监人商量,向同监人咨询、讨教,在商量、咨询、讨教中暴露出其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如果被讯问人不与同监人接触,不向同监人暴露其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就难以实现。为了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监后能与同监人商量,向同监人咨询、讨教,从而使侦查顺利地进行,对这种需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的被讯问人,应选择以“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的方法结束讯问。
所谓以“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的方法结束讯问,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根据被讯问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给被讯问人施加一定的影响,逼使被讯问人在回监后与同监人商量对策结束讯问。
这种以“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关押场所以后,思考的精力就会集中在讯问人员对其施加的影响上,在思考中对一些不懂、不知道、疑惑、没有把握、没有对策的问题,其就有可能与同监人商量,向同监人咨询、打探、探讨、讨教。此时,讯问人员的侦查手段就可发挥作用,从中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犯罪情况和证据,从而使这一侦查工作顺利地进行并取得成果。
以“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的方法结束讯问,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根据被讯问人的不同特点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讯问人施以不同的影响
由于被讯问人特点和案件情况不同,对被讯问人施加的影响也应不同。只有这样,所施加的影响才能起作用,才能“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对有的被讯问人,尽管其抗拒交代心理很强,但讯问人员在讯问结束时仍要予以紧逼,必要时可继续使用明暗结合、虚实并举的方法出示一些证据,给被讯问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讯问人员可能已真的掌握其犯罪的证据,使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中无底,促使其回监后向同监人“咨询”,让同监人帮助分析;对有的被讯问人要向其宣扬高科技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和侦查工作的神秘性,使其既恐慌,又怀疑,不知是否确实如此厉害,促使其回监后向同监人了解;对有的被讯问人要向其宣讲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使其左右为难,不知自己的问题是否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促使其回监后与同监人探讨;对有的被讯问人要讲其犯罪行为性质的严重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指出其行为给国家、给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必然要受到严处,使被讯问人既惧怕,又不知是否真的是这个情况,促使其回监后向同监人吐露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打探情况,要同监人为其出主意、想办法,等等。通过对被讯问人施以这些不同的影响,使侦查手段顺利地进行。
②“逼”的方法要巧妙
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结束讯问时,“逼”的方法要做得十分巧妙。也就是说,讯问人员要把“逼”隐含在向被讯问人施加的影响之中,不能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从而使被讯问人感觉到讯问人员是为其着想。只有这样,被讯问人才会与同监人商量。如果被讯问人觉察到是讯问人员逼其与同监人商量,被讯问人也就不会去与同监人商量,从而使这一侦查工作归为失败。因此,“逼”的方法要做得十分巧妙,不留任何痕迹。
对这种需要在关押中实施侦查手段的被讯问人,通过上述以“逼”被讯问人与同监人商量的方法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就有可能按照讯问人员针对性、巧妙性的“逼”,或向同监人咨询,或向同监人打探,或与同监人探讨,或向同监人讨教,从而使侦查手段发挥作用,获取被讯问人犯罪的事实情况和证据。
[1] 见(宋)苏洵:《上韩枢密文》,载《唐宋名家文集·苏洵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2] 见《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程林主编:《四书五经》(第四卷),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页。
[3]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23—779页。
[4] 见《老子》六十四章(治国),载马肇基主编:《国学经典》(第二卷),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306页。
[5]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29—731页。
[6]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36—738页。
[7]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39—740页。
[8]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42—744页。
[9] 见(明)王守仁:《教条示龙场诸生》,载《王阳明全集》(第三册),黄山书社2014年版,第1024页。
[10] 见《论语·子张》,载程林主编:《四书五经》(第一卷),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11] 被讯问人顾虑问题的各种具体情况,笔者已在本书第八章《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中作过叙述。
[12] 见(宋)苏轼:《德威堂铭并叙》,载《苏东坡全集》(第4卷),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