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结束是讯问工作的最后一步。任何一次讯问都有一个结束的问题。
讯问结束同讯问开头一样,同样是既难度很大,又非常重要的一步。说它难度很大,是说讯问结束并不能在事先做好完整的计划,需要根据讯问的情况决定讯问如何结束。也就是说,讯问人员要在讯问即将结束时,边讯问边对讯问的结束作出安排。而且讯问的情况又是千差万别、错综复杂的。讯问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面对千差万别、错综复杂的情况,迅速地对讯问结束理出思路,作出恰当的安排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所谓“起之易而收之难”。说它非常重要,是说如果讯问结束结得好,就能起到巩固讯问已取得的成果,为下一次讯问打下良好的基础和防止讯问结束后意外事件的发生的作用。如果讯问结束结得不好,对于已作出如实交代的被讯问人来说,不能巩固讯问已取得的成果;对于已经开始交代的被讯问人来说,其在讯问结束后重新开始的讯问中就有可能不会再继续作出交代;对于态度恶劣的被讯问人来说,在续审中就会同样以恶劣的态度对待讯问;对于态度已有所转变的被讯问人来说,在续审中就会返回到原有的恶劣态度,等等。正所谓“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因此,讯问人员要十分重视讯问结束这一步,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做好讯问结束的工作,以高超的技巧结束好讯问。
关于讯问结束,笔者曾在《讯问艺术》(增订版)一书中就讯问结束的基本要求和讯问结束的具体方法作过专章的论述。鉴于讯问结束是讯问工作中既难度很大,又非常重要的一步,为提高讯问人员对讯问结束重要性的认识和便于讯问人员对讯问结束的操作,切实重视讯问的结束工作和结束好讯问,本章就讯问结束的意义、讯问结束工作的一般方法、讯问结束方法的选择及其实施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使之与《讯问艺术》(增订版)中的讯问结束这一章遥相呼应、互相弥补、相得益彰,从而使讯问结束这一讯问工作中的重要一步更具理论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意义重大。它对于加固被讯问人已作的供述、巩固讯问取得的成果;防止在讯问结束后意外事故的发生;促使被讯问人在续审中主动交代尚未交代的问题;挖掘新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线索;防止被讯问人在续审中转变态度,不再交代本要交代的问题;为下一次讯问打下扎实的基础;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续审中端正态度,接受讯问,作出交代;为被讯问人交代铺平道路,促使其在续审中沿着讯问人员所铺的道路作出交代和配合侦查或调查工作的进行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讯问的目的,就是要获取被讯问人真实的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有的被讯问人通过讯问,已经如实供述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这种已经作了如实供述的被讯问人,其在供述以后,心理活动并不会因此而平静下来去等待法律的制裁,而是同样是激烈的、复杂的。其在讯问结束回监或回休息场所或回去乃至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有可能要对已作的供述进行翻供。有的被讯问人在作供述时注意力集中在供述的问题上,没有或顾不上想得那么多、那么复杂,但其在讯问结束以后,特别是在回监,或回休息场所,或回去冷静下来以后,他会对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交代情况进行回忆,对法律后果、今后的人生、家庭等进行思考,在回顾思考中不免会产生害怕和后悔。害怕交代了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就是铁板钉钉,必然要被判刑或被处分;后悔自己作了交代,如果自己不交代,查案机关收集不到证据,就定不了案。于是,便想到了翻供,认为推翻已作的供述,查案机关没有了自己的口供,又没有其他证据,自己就不会被判刑或被处分,进而寻找借口设法进行翻供。有的被讯问人本来是寄希望于自己的如实交代能够因此解脱,不会被判刑或受处分,但随着案件程序的进行,面临仍要被判刑或受处分的现实,在此情况下,认为自己反正要被判刑或受处分,不如推翻已作的供述,没有了口供,或许就判不了刑或受不了处分。于是,便想到了翻供,进而,亦寻找借口设法予以翻供。有的被讯问人作了如实交代后,由于受到他人的教唆,认为翻供对自己有利,于是,便也想到了翻供,进而,也寻找借口进行翻供。
对于这些已经作了如实供述,有翻供可能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以恰当的方法结束好讯问,或以出示证据的方法结束讯问,表明讯问人员已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确实、充分证据;或以法律、案例警示被讯问人的方法结束讯问,给被讯问人打预防针;或以说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方法结束讯问,说明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被讯问人即使想到了翻供,也会因其认识到案件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翻供不起任何作用,翻不了供,而且只能落得个态度恶劣、从重处罚的下场而断了翻供的念头,不想翻供;即使要进行翻供,也会因其慑于法律的规定和翻供被从重处罚的血淋淋事实而不敢进行翻供;即使进行了翻供,也会因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而翻不了供,不影响该次讯问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而加固被讯问人已作的供述,巩固讯问取得的成果。如果讯问结束结得不好,没有对被讯问人已作的供述进行加固,被讯问人就有可能进行翻供,进而推翻已作的供述,使讯问成果付诸东流,造成案件的被动。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加固被讯问人已作的供述,巩固讯问取得的成果。
被讯问人,特别是那些初犯或重大案件的被讯问人,其在讯问以后,心理活动是激烈的、复杂的,思想斗争是尖锐的,精神压力是沉重的。对于那些已经作出供述的被讯问人来说,有的担心得不到从轻处理,要被判处重刑,甚至要被处以极刑,没有了出路;有的担心连累家人,特别担心子女受到影响;有的担心得不到家人的谅解,要妻离子散;有的担心自己今后无脸见人;有的担心自己和家人被同伙报复,等等。对于那些尚未作出交代的被讯问人来说,有的从讯问人员的讯问中已觉察到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已被讯问人员掌握,不交代过不了这一关;有的感到自己的罪行严重,交代是个死,不交代也是个死,等等。这些被讯问人就会越想越害怕,越想越觉得没有出路,越想越认为无脸见人。于是便会产生与其在此等死,不如冲出牢笼一试,与其在此活受罪,不如一死了之的想法,进行逃跑或自杀。
对于这些可能出现逃跑、自杀念头,进行逃跑、自杀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以恰当的方法对被讯问人进行教育、安慰,使其看到光明和希望;认识到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懂得犯罪或违纪违法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不足为奇,重要的是承认、改正;感到讯问人员很诚恳、亲切;明白悔罪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打消被讯问人逃跑、自杀的念头,防止逃跑、自杀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对这些可能会产生逃跑、自杀念头,进行逃跑、自杀的被讯问人,讯问结束结得不好,在讯问结束时不对其进行教育、安慰,就有可能发生逃跑、自杀的意外事故。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有的被讯问人并不只实施一种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是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查案机关只掌握其某一种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对其他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并未掌握,或只是一种怀疑。被讯问人在讯问中只交代了查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那种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而对不同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没有作出交代。有的被讯问人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查案机关只掌握其一起或两起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对其他多起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并未掌握,或只是一种怀疑。被讯问人在讯问中只交代了查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而对其他多起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没有作出交代。有的被讯问人是前来自首的,但在自首的过程中并未彻底自首,而是自首一部分、隐瞒一部分,或自首小的、隐瞒大的。
对于这些只交代了某一性质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还有其他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尚未交代,或只交代了一起或两起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还有相同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尚未交代,或只自首一部分犯罪行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尚未自首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以有针对性的方法结束讯问,通过讯问结束使其知道主动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明白主动如实交代尚未交代的同性质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与被查案机关查获在处理上的不同;懂得不彻底自首将前功尽弃,并给以施加一定的压力,就有可能促使被讯问人在续审中自首尚未自首的犯罪事实。如果对这些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不以有针对性的方法结束讯问,其不知道、不明白、不懂得这些法律、道理和不给被讯问人施以一定的压力,其在续审中是不会主动交代尚未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促使被讯问人主动交代尚未交代的问题。
被讯问人如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绝大多数都是想通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表明自己有一个好的交代态度,能得到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因而,被讯问人在交代了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后,往往求轻心理迫切。
有的被讯问人不仅自己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且也知道他人实施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有的被讯问人知道某一尚未侦破的案件是何人所为;有的被讯问人知道某一潜逃犯匿藏的地点,等等。
对于这些已经交代了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想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又知道他人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针对其求轻迫切的心理,向其宣讲《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鼓励其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争取立功,得到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有可能促使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后思考检举、揭发的问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从而带出案中案、案外案,扩大战果。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挖掘新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线索。
有的被讯问人实施多起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通过讯问,愿意把所有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都交代清楚。但是,由于在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过程中,因时间的关系,不可能一次性交代完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有的被讯问人在交代的过程中,因讯问人员方出现紧急情况或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先暂停讯问。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先结束该次讯问。这样,就中断了被讯问人的交代。而被讯问人回去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思想就有可能起变化,在续审中转变态度,把准备要交代的问题缩回去,不再交代本要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甚至连已作的供述也予以推翻。
对于这些已经开始交代而尚未交代完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需要中途结束讯问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以恰当的方法结束讯问,让被讯问人把来不及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先作出简单扼要的交代,通过讯问结束固定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的过程中一般就不会转变态度,不再交代本要交代的问题。即使其在讯问结束回去以后思想发生了变化,在续审中转变态度,想缩回去不再交代尚未交代的问题,但由于其已交代了主要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基本的事实已固定在那里,被讯问人就无法再否认这些已作交代的主要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如果对这些被讯问人的讯问结束方法不当,不对其尚未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予以固定,没有做好讯问结束工作,在续审中,被讯问人就有可能转变态度,不再交代本要交代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防止被讯问人在续审中转变态度,不再交代本要交代的问题。
对被讯问人的讯问,就绝大多数案件的被讯问人来说,并不是经过一次讯问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达到讯问的目的的,而是需要经过多次、反复讯问。这是因为,有的被讯问人并不能经一次或两次讯问就能交代完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需要通过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有的被讯问人并不能经一次或两次讯问就会彻底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需要通过多次讯问挤牙膏似的将其挤出来;有的被讯问人在讯问中,虽然交代了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但有的情节尚未交代清楚或尚未作出交代,需要通过多次讯问让其交代清楚尚未交代清楚或尚未作出交代的情节;有的被讯问人虽然在讯问中进行了交代,但在交代中避重就轻或在一些情节上作虚假的交代,需要通过多次讯问让其如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等等。
对于这些需要进行多次讯问的被讯问人,在该次讯问结束时,以恰当的方法结束讯问,向被讯问人指出下一次讯问的指向性问题,就为下一次的讯问打下了基础、做好了铺垫、埋下了伏笔,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从而使下一次的讯问顺利地进行。如果对这些被讯问人在该次讯问结束时采取的讯问结束方法不恰当,不向其提出下一次讯问指向性的问题,不仅不能为下一次讯问打下基础、做好铺垫、埋下伏笔,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其精力就会集中在总结讯问中的得失,琢磨对付下一次讯问伎俩的问题上。这样,下一次讯问就难以顺利地进行。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为下一次讯问打下扎实的基础,使下一次讯问顺利地进行。
被讯问人经讯问,并不是都能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作出交代的。有的被讯问人虽经讯问人员对其进行了端正态度的讯问,但由于种种原因作怪,仍心存幻想,继续以不端正的态度对待讯问,更是拒绝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有的被讯问人经过讯问人员的讯问,虽然思想上有所震动,但心里矛盾重重,在交代还是不交代的十字路口徘徊,觉得与讯问人员硬顶不是办法,于是改变策略,采取避重就轻,或胡搅蛮缠,或软磨硬泡的办法与讯问人员周旋,就是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等等。
对于这些在该次讯问中不能端正其对待讯问的态度,无法促使其作出交代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的时候,或给他一点法律的厉害,或破灭其心中的幻想,或给其施加心理压力,或阐明某种道理,或宣讲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向其输入情感信息,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以后,待其冷静下来,就会对讯问人员所说的话、所持的态度和自己接下来该如何办的问题进行思考。通过思考,其在续审中就有可能端正对待讯问的态度,接受讯问,进而作出交代。如果对这些被讯问人在该次讯问结束时的方法不恰当,该给他一点法律的厉害而没有给他;该破灭其心中的幻想而没有对其进行破灭;该给其施加心理压力而对其没有施加;该向其阐明道理而没有对其阐明;该向其宣讲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向其宣讲;该向其输入情感信息而没有向其输入。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去以后,就会或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没有了招数,或认为其心中的幻想定能实现,或认为坚持下去就是胜利,进而坚定抗审的决心和信心,继续构筑抗审的心理防线,下定决心与讯问人员抗衡到底。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不仅会继续以上一次讯问的恶劣态度、抗审办法来对付讯问,而且极有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导致续审的失败。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促使被讯问人在续审中端正态度、接受讯问,进而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一些被讯问人经过讯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拒绝作出交代,僵持在那里。这是因为,有的被讯问人自感罪行严重,认为交代是个死,不交代也是个死,索性不交代,死个硬气;有的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其认为自己没有错;有的被讯问人不懂法律的规定,认为“无供不录案”,只要自己不交代,没有自己的口供,就无法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理;有的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由于态度恶劣,起过誓、骂过娘、说过过头的话,认为作出交代下不了台,等等。
对于因这些原因而在本次讯问中不能突破其口供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要为被讯问人在续审中的交代铺平道路。或向其阐述其所具有的从轻情节;或对其表示理解和同情;或向其阐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原则;或给其搭一个台阶。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去以后,其就会对讯问人员为其所铺的道路进行思考。通过思考,其在续审中就有可能沿着讯问人员为其所铺的道路作出交代。如果对这些被讯问人在该次讯问结束时使用的方法不恰当,该有从轻情节的,不向其阐述从轻的情节;该对其表示理解和同情的,不对其表示理解和同情;该向其阐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原则的,不向其阐明;该给其搭一个台阶的,不给其搭台阶。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回去以后,就会死抱原有的观念不放,其“坦白从宽”的道路就会被堵死。这样,被讯问人在续审中就没有了坦白交代的平坦道路,其也就不会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为被讯问人的交代铺平道路,促使其在续审中沿着讯问人员为其所铺的道路作出交代。
对有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真凭实据,对其只是一种怀疑或掌握其某些表面的情况,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又无法突破其口供,一时难以收集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而被讯问人又确实是该案的作案者,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如果继续讯问下去,不仅毫无效果,而且羁押或采取调查措施的期限届满,再行关押或继续采取调查措施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就此终止案件,一放了之,不再侦查或调查,又放纵了犯罪或违纪违法。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只能对其先行予以释放,继续加大侦查或调查的力度,收集到证据,然后再予以抓捕到案进行讯问。
对这种要先行予以释放,继续对其加大侦查或调查力度的被讯问人,在讯问结束时,讯问人员以诚恳的态度、朴实的言行向其表明对他是搞错了,并表现出自责感和歉意感,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把自己作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嫌疑人是认识到搞错了,是讯错了自己,不会再对自己查处了,案件也就因此了结了。这样,其在释放以后就会放松警惕、疏于防备或放纵起来,从而暴露出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便可抓住被讯问人因放松警惕、疏于防备或放纵起来而暴露出来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使继续侦查或调查工作顺利地进行,对被讯问人重新予以抓捕到案,再行对其进行讯问,通过讯问,突破其口供。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讯问结束的方法不恰当,不向被讯问人表明确实是对他搞错了的意思,没有自责和歉意的表示,而是仍以没有讯错他,对他的案件以绝不就此罢休的态度结束讯问,被讯问人在释放以后就会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防备、密切注意讯问人员的动向并施以对策,或乘机把证据都予以销毁,或远走他乡,或蛰伏不动,更不可能放纵起来而暴露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这样,继续侦查或调查不是一无所获,就是无法深入,案件也就因此而陷入困境,甚至因此而“黄”,成为悬案;被讯问人也就因此而逃脱法网。因此,做好讯问结束工作,有利于配合侦查或调查工作的进行,使案件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