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本书的写作起源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心证封闭化”的现象。司法人员如何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史上有法定证据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前者以法律规则的方式预设了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后者则强调裁判者对证据的自由评价和运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两种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区别在于以何者为主为重。现代法治国家均确立或认可了自由心证模式,同时,受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司法体制等影响,各国分别在自由心证模式中嵌入了不同比重的法定证据因素,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证据法除了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之外,还针对特殊情况设置若干证明力条款,呈现出“新证据法定主义”的特点。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法律无法预先设定具体的规则进行指示或约束,主要由司法人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在某种程度上仍属于“法律不入之地”。

长期以来,刑事证明方法论的研究和传承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办案个体各自为战、新老人员口口相传、同事之间耳濡目染的“自给自足”状态,未能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归纳和梳理。特别是对于走出校门不久的青年司法人员而言,以往接受的专业训练多是对给定事实的法律评价,他们在办案中的最大困惑,就是如何制作侦查(补充侦查)提纲、如何查阅摘录卷宗、如何举证质证、如何叙述认定案件事实,这些往往被视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心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的传承。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阐述较为简略,大都是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分类列举,甚至“大量文书90%以上的内容是罗列证据,不到10%的部分在分析定案理由”,“既没有将案件的演绎过程以及法官的心证过程清晰地呈现在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面前,也没有消除被告人对定性可能错误的疑虑”。近年来,一些敏感热点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炒作,与其未能查明和完整表述案件全部事实有直接关系。

基于上述考虑,本书提出“阶层式”刑事证明思维这一概念,为司法人员查明、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参考借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理论框架。按照“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判断”的逻辑顺序,将证明对象、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据法理论要素加以分类和结构化,统一纳入阶层判断体系之中。二是研讨疑难问题。紧密结合自然犯比重下降、法定犯大幅上升的犯罪态势变化,从实践中提炼出“如何证明定罪事实”“如何证明量刑事实”“如何优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如何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如何亲历复核证据”“如何建立直接证据体系”“如何建立间接证据体系”“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九个问题进行研讨。三是分析典型案例。选取“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所载案例和其他案例共计154件,涵盖普通刑事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案件类型,通过“基本案情”和“证据分析”展现证明过程。部分案例经作者改编,仅为说明具体问题,供读者研究和参考,不特指某个真实案例。

本书的构思和写作历时四年。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和帮助;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课题〔GJ2019HX11〕的支持;感谢曾经发表本书部分章节的《法学杂志》《证据科学》《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刊物;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黄会丽老师的耐心等待和精心编辑。由于作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纰漏,希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从心证封闭到心证公开,司法人员有能力提出并践行这一时代命题。


吴宏耀:《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汪建成、孙远:《自由心证新论》,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

钟晋:《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方法论研究——兼论逻辑和经验规则在证据审查中的实践运用》,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8期。

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于同志:《刑事实务十堂课》,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