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闵春雷:《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新探》,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非刑事诉讼所独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项谷、朱能立:《刑事证据印证模式下如何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胡某职务侵占抗诉案为视角》,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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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可能性较大”标准。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杜邈:《〔第1213号〕王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案件》,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1集)》,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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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3)侦查终结。《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5)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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