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种分类相似,日本学者根据证据方法的性质不同,将证据分为“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若是通过证据方法反映现实的人的情况的,即是“人的证据”;若证据方法是反映人之外的物的情况的,即是“物的证据”。〔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95~296页。
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
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2)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7条指出,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3)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4)201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17条规定,证据摘录一般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的顺序进行列举,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构建证据体系,对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充分挖掘、科学解释、全面验证;同时,要防止唯客观性证据论的倾向,防止忽视口供,对口供在做到依法审查、客观验证基础上充分合理使用。(5)2018年《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24条规定,“零口供”案件的举证,可以采用关键证据优先法。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优先出示定案的关键证据,重点出示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直接将被告人与案件建立客观联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案证据体系。
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76页。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7页。转引自杨晓秋:《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宋史刑法志》,载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5页。
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4)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刘善春、郑旭、毕玉谦:《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59页。
罗智勇、冯黔刚:《刑事审判中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及排除》,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2期。
陈瑞华:《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黄宁:《行政执法之言词证据须经转化成为刑事证据》,载《检察日报》2017年6月14日,第3版。
苗生明、张翠松:《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李智明:《〔第579号〕吴某某故意杀人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7(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9~50页。
聂昭伟:《〔第763号〕王某某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7(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9~102页。
欧阳铭琪:《19年前唐山命案重审宣判》,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0日,第3版。
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闫召华:《口供何以中心——“罪从供定”传统及其文化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
姜登峰:《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思想基础及特点分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
祖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65页。
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王志刚:《论补强证据规则在网络犯罪证明体系中的构建——以被追诉人身份认定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1期。
栾时春:《宋代证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清)徐栋:《牧令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转引自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7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82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2页。
胡平仁:《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页。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李引泉:《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载《检察日报》2017年3月27日,第3版。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第3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第24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25条规定,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18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第19条规定,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郑玉:《户籍证明异议:少年司法中的“幽灵抗辩”》,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
许祥刚、柯卫东:《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在“四看”》,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4日,第3版。
杜邈:《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
李为民:《单一司法会计鉴定不能形成定罪证据链》,载《中国商报》2017年8月24日,第8版。
刘宪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
储福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聂昭伟:《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的被告人年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
陈克娥、沈怡侃:《〔第1215号〕张某某等人盗窃案——盗窃案中书法作品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1集)》,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7~84页。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李富成:《刑事证据分类新探——兼论静态证据与动态证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王志刚:《论补强证据规则在网络犯罪证明体系中的构建——以被追诉人身份认定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1期。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转引自张松、张群、段向坤:《洗冤录汇校》,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9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胡平仁:《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页。
应建廷、翁寒屏、吕峰:《血迹在命案中的审查运用》,载陈国庆主编:《刑事司法指南(第2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页。
陈亚军:《犯罪重建步骤的初步构建》,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3期。
任克勤:《试论刑事侦察学的物质交换原理》,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通过痕迹物证产生痕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人体痕迹物证和器械痕迹物证,前者包括笔迹、手足印以及头发、血液、脱落细胞等,后者包括车辆痕迹、工具痕迹等。
贾治辉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张治国、侯钦、陈启明:《尸体上牙齿咬痕的检验和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4期。
刘品新:《论大数据证据》,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陈厚楠:《通信记录证据审查要点及运用方法》,载《检察日报》2018年11月25日,第3版。
杜邈、于慧媛:《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26日,第3版。
赵青航、徐晓阳:《诉讼可视化的适用》,载《中国律师》2020年第12期。
程科:《资金数据可视化分析的应用探索》,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杨文周、刘芳芳:《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一例无罪案件》,载《2015年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35~336页。
陈鉴、龚宇:《重大毒品犯罪诉讼可视化思维探索——公诉人诉讼可视化庭审实践》,载《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下)》2020年第5期。
王秀同、沈杉杉:《融资托盘背景下“虚开”行为的司法认定》,载《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下)》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