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至今历经了审讯中以对人的身体、生理的强制到对心理强制和操控为主的审讯方法的转变。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第三级”审讯方法(the third degree)是美国警察审讯中的普遍现象。这种刑讯方式的残暴和非人性化引起了美国上下的声讨。1931年发布的威克山姆委员会调查报告(Wickersham Commission Report)将人们反对刑讯逼供的声浪推向了高潮。1936年在布朗诉密西西比(Brown v.Missipi)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认为警察在审讯中使用暴力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指出任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身体暴力而获得的口供都是无效的。随着审讯与供述有关法律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供述的可采性标准不断提高,警察在办案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日益增多。特别是1966年6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的裁决,赋予警察法定的义务,强制要求警察对被拘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剥夺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第一次审讯前,应当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在米兰达规则下,警察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似乎变得更加困难了。如果警察不改革审讯方法,将无法面对这些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其所获取的供述也将面临被排除的危险。在基本摒弃了“第三级”审讯方法之后,美国警察审讯开始转向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和操控上。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审讯方法就是美国的弗瑞德·英鲍等人(Fred E.Inbau)在对成功的审讯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并结合审讯已供认犯罪的嫌疑人所获信息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九步讯问法(The Nine Steps of Interrogation),九步审讯法在美国影响很大,美国很多警察都受过九步讯问法方面的培训教育。
为了识别警察审讯中常用的策略及其效果,美国学者理查德·里奥(Richard A.Leo)于1996年描述了他对3个警察局182名嫌疑人审讯的分析。他在一个大城市的警察局参加了大多数案件的审讯,同时观察审讯中使用的策略和嫌疑人的反应。遗憾的是,他被拒绝出席一些更加严重的案件,为了弥补这一方法上的局限,里奥分析了来自其他两个警察局的60个录音记录的审讯,他明确要求审讯录音带中包括重罪(如杀人、强奸等)。里奥识别出警察使用的24种审讯策略,其中,最常用的12种策略和每种策略在案件中使用的比例如下:(1)诉之于嫌疑人的利己之心(88%);(2)使嫌疑人面对现有的有罪证据(85%);(3)削弱嫌疑人否认有罪的信心(43%);(4)辨别嫌疑人故事中的矛盾(42%);(5)使用行为分析面谈式的问题(40%);(6)诉之于合作的重要性(37%);(7)提出道德上正当的理由或者心理上的借口(34%);(8)使嫌疑人面对虚假的有罪证据(30%);(9)使用夸奖或者恭维(30%);(10)求助于侦探的专门技术或权威(29%);(11)诉之于嫌疑人的良心(23%);(12)缩小犯罪行为道德上的严重性(22%)。许多策略是联合使用的,每次审讯中使用几个策略。每一次审讯中使用策略的平均数是5.6。按照里奥的描述,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是警察在开始时使嫌疑人面对不利的证据,接着暗示嫌疑人的罪行,削弱嫌疑人否认卷入犯罪的可能性,同时辨别出嫌疑人的故事或者辩解中的矛盾,诉之于嫌疑人的利己之心和良心,并为其提供道德上正当的理由或者心理上的借口。这显然是策略的组合,这种组合导致41.8%的嫌疑人做出供认。里奥总结,在获得供述方面最成功的四种审讯策略如下:(1)诉之于嫌疑人的良心(97%);(2)辨别嫌疑人故事中的矛盾(91%);(3)使用夸奖或者恭维(91%);(4)提出道德上正当的理由或者心理上的借口(90%)。
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随着DNA技术用于在押服刑罪犯的鉴别,美国先后有几百名罪犯被无罪释放,有些被证明无辜的罪犯甚至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这又一次引发了美国民众对警察审讯的争议,警察审讯改革成为热点议题。在追究造成这些被冤枉入狱甚至含冤而死的悲剧的原因时,人们发现大部分受冤枉的当事人都是因为提供了虚假口供,这些虚假口供都是在警察审讯中获得的。人们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在警察语言暴力下做出虚假口供的机制问题上,英鲍的九步审讯法也受到了批判。但即便如此,可以这样说,到目前为止,美国警察所使用的仍然是心理强制型的审讯方法,与刑讯逼供相比,心理强制型审讯方法虽然也有争议,但是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指责已经降低很多。
弗雷德·E.英博(Fred E.Inbau,1908~1998)是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英博教授等所著的《审讯与供述》(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s)一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审讯的策略和方法、供述的原理和规律以及美国法律中与审讯和供述有关的规定。《审讯与供述》是关于审讯方面的权威教科书,自1962年首版以来,被连续再版五次,并被认为是审讯人员必备的参考书,极具借鉴和参考价值。纵览全书,该书的核心和精华部分是第6章“有确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策略和方法——九步审讯法”,其主要贡献也在于提出了针对有确证犯罪嫌疑人的“九步审讯法”。提出正面指控、展述审讯主题、阻止再次否认、克服异论障碍、攫取对方注意、控制消极情绪、列出选择问题、查明犯罪细节、提取书面供词。具体来说:
第一步,提出正面指控。警察直接正面地告知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此时应停顿一下来观察嫌疑人的反应,然后再将话重复一遍。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第二步,主题编制。审讯人员应先区分情感型犯罪嫌疑人和非情感型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据这两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说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原因的推测,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为达此目的,审讯人员应努力把犯罪的道义责任转嫁到同案犯、被害人或某种特殊情况上。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使嫌犯误以为很安全。
第三步,阻止否认。审讯人员应打断嫌疑人对自己无罪的重复或详细说明,并回到构成第二步的道义借口主题上。因为嫌疑人的再次否认会强化其拒供心理,从而使审讯陷入被动。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
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第四步,克服异议。针对嫌疑人提出的关于自己为什么没有或不能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解释,审讯人员应努力予以驳斥,审讯员应对嫌疑人可能提出的各种说明无辜或反对指控的借口。通常认为,无辜的嫌疑人会继续简单否认,然而有罪的嫌疑人将从简单的否认转变到提出异议。应对这些借口有各种各样的方法。一旦嫌疑人感到异议全然无用,就会变得安静,并表现出从对审讯的积极参与中退出的迹象。此时,嫌疑人状态低迷,审讯员必须迅速行动,以免失去已经获得的心理上的优势。
第五步,掌控嫌犯的注意力。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审讯人员可以通过不断缩短自己与嫌疑人座位之间的距离或采用拍一拍嫌疑人的肩膀等动作来获得并保持嫌疑人的全部注意力。
第六步,控制嫌犯的消极情绪。当嫌疑人变得沉默或表现出只听不说的倾向或竭力回避审讯人员的目光时,审讯人员应通过加强与嫌疑人之间的目光接触来对付其消极情绪。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第七步,列出选择问题。审讯人员使用一组选择性问题,建议嫌疑人在关于犯罪的某个“可以接受”和“不能接受”的问题上做出选择。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第八步,查明犯罪细节。审讯人员让嫌疑人口头讲述有关该犯罪的各个细节。这些细节可以包括丢弃凶器的地点、隐藏赃款的地点和实施犯罪的动机等。一旦嫌犯选择了某种动机,也意味着疑犯已经初步承认了自己有罪,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努力从其口供中挖掘各种信息,包括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嫌疑人作案后的活动,并对所获取的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特别要注意那些只有作案者本人才知道的情况。如藏匿凶器和赃物的地点、进入现场的方法等。
第九步,提取书面供词。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审讯人员应将嫌疑人的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供述。虽然口头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显然书面供词更具证明力。
需要说明的是,“九步审讯法”并不意味着每次审讯都必须全部运用这九个步骤的方法或严格遵循这特定的顺序。审讯人员在运用每一步骤的方法时,都应认真观察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反应,这些反应本身就可以作为选用下一步方法的依据。例如,审讯人员在采用步骤二减轻嫌疑人犯罪的道德责任时,发现嫌疑人有供述倾向,此时就应立即转入步骤七,即提出一组选择性问题,而不用再采用步骤三至步骤六的方法,步骤二也被称为合理化策略。
英博教授等提出的“九步审讯法”,是根据对成功的审讯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并结合审讯已供认犯罪的嫌疑人所获信息的基础上总结而来的,具有相当深厚的实践基础,并且其在获取嫌疑人口供方面的有效性已被众多的审讯实务人员所证明。“九步审讯法”之所以成功,除了其来源于审讯实践经验外,还在于其契合了心理学的原理和规律。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嫌疑人的内心焦虑是其如实供述的动机,而如实供述将带来消极的物质后果或精神后果。虽然嫌疑人希望逃避如实供述的后果,但他并不希望以增加与欺骗相连的内心焦虑为代价换取这样的结果。因而审讯的目标是减少嫌疑人对供述后果的感知,同时增加嫌疑人与骗术相连的内心焦虑,“九步审讯法”正是建立在上述心理学原理基础之上的。“九步审讯法”以心理分析和行为分析为基础,充分利用各种审讯技巧和手段,既考虑了一般规律,又照顾到特殊情况,因此适用性很强,在美国深受审讯人员的欢迎,在其他国家也颇具影响力。
卡森和麦克纳尔指出,“九步审讯法”由两个主要的策略构成,它们分别涉及“夸大”和“缩小”。前一策略需要审讯人员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进而威吓嫌疑人做出供述,英博等人推荐对非情感型的嫌疑人使用;与此相反,“缩小”策略被推荐对情感型的嫌疑人应用。审讯人员诱使嫌疑人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并通过表示同情、提出合理化的借口、责备被害人或者环境、降低指控的严重性获得供述。卡森和麦克纳尔提供了有力的实验证据,表明这些号称“微妙”的审讯方法在影响法官和陪审团的认知方面所固有的某些风险,那就是,这些审讯方法包含了暗示信息,这些信息在定罪和量刑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通常对被告不利。他们揭示了英博和他的同事提倡的方法因传递含蓄的威胁和对嫌疑人的宽大承诺而固有的强迫性。
上述学者关于“九步审讯法”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质疑不无道理。“九步审讯法”是用心理强制代替身体强制作为一种取得嫌疑人供述的途径。当然,没有什么警察审讯是完全无强制的,而且,有效的审讯往往需要一定的说服,真正的问题是使用的操纵和说服的程度和性质。毫无疑问的是,“九步审讯法”在消除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抵制获得有罪供述是有效的,但是缺乏科学验证和数据支持是“九步审讯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所在。
古德琼森教授在其《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一书中指出,“九步审讯法”显然是通过多年仔细观察成功的审讯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后与之面谈逐步形成的,可是必须注意到,英博和他的同事在著作中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和研究。换句话说,他们没有收集任何经验数据,以科学的方法验证他们的理论和方法。他们认为“九步审讯法”不会导致错误供认的说法是天真的,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方法有时导致了虚假供述,只不过我们不清楚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英博等人忽视发生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表明他们对自己推荐的方法潜在的不良后果认识有限,或者他们不愿意面对自己推荐的方法有时会导致虚假供述这一事实。
访谈(Interviewing)是警察调查工作的核心,调查有两个主要的目的:第一,查明发生了什么事情;第二,何人做了何事。对于调查人员来说,一个最重要的调查方法就是访谈。在过去的三十余年里,英国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寻求一种更为先进的访谈程序,以期提高访谈的质量。在探索的过程中,来自警界、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们密切配合,研发出了一系列合法、道德且有效的访谈方法。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PACE)对于审讯的改革方向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该法明确规定:所有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都必须进行录音。从而使此前封闭的警方审讯活动第一次以透明、公开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并且接受高级警官、学者和法庭对其程序和效果的审查。通过禁止不合法、不道德的审讯方法,该法案实际上推动了警方审讯方法的改进。1991年,为评估审讯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英国内政部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资助学者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研究者对来自警方真实审讯活动的录音带进行了分析,评估录音中警方采用的审讯方法的种类、性质及效果。评估结果显示,由于基础设施不全、警方审讯培训课程不统一等原因,警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巧存在严重的缺陷,而针对证人和被害人所进行的询问活动同样不容乐观。
该项研究成果的发布,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系列由审讯失误所导致的错案的曝光,给英国内政部及相关部门施加了极大的压力,英国内政部随即在英格兰与威尔士范围内开展了一次针对审讯的研究和评估(Baldwin,1992)。此次研究结束后,针对评估结果,英国内政部于1992年制定并正式发布了侦查访谈的七条基本原则(the seven Principles of 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由此开启了英国警方侦查访谈改革的历史进程。
对现有域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在谈及“刑事司法过程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以言词形式进行提问的侦查活动”时,常使用Interrogation与Interviewing两种表达。在进行进一步探讨之前,有必要澄清上述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探讨它们与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讯问”与“询问”的关系。
Interrogation仅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提问活动,更加强调提问活动的纠问性质,多出现于美国文献当中,研究警方说服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的方法的文章多使用这一概念。美国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通常采取描述特征的方法,通常认为Interrogation应当具有如下特征:“指控性质的”“警方积极地进行说服”“目的是了解事实真相”“必须在可控环境下进行”“只能在侦查人员有理由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罪后进行”(Inbau,Reid & Buckley,2011)。而Interviewing的含义因英美两国用法不同,所以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体系背景进行解读。在美国文献中,由于Interrogation特指侦查人员有理由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罪后进行提问活动,所以Interviewing实际上包括了“对被害人、证人进行的提问活动”以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嫌疑之前对其进行的提问活动”两个方面,此时强调的是Interviewing与Interrogation的一些特征,如“非指控性”“可在侦查早期阶段进行”“可在多种环境下进行”“可自由进行,相对无固定形式”等。
1992年前,审讯(Interrogation)与访谈(Interviewing)两种概念并行出现在英国文献当中,二者的区别在于:Interrogation特指侦查过程中警方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以言词方式提问的侦查行为,而Interviewing的对象是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20世纪90年代早期,Eric Shepherd就开始使用“侦查访谈”(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来描述警方对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提问活动。1992年,英国内政部在其公布的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了“侦查访谈”一词,表明从此以后,“侦查过程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进行的以言词方式提问的活动”统称为“侦查访谈”。用语的更改实际上反映的是观念的转变。1993年,时任英国苏格兰场高级警官Tom Williamson在其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在心理学家的协助下,我们发展了“侦查访谈”这一概念以替代“讯问”一词,并且通过组织全国性的培训来推广这一理念,以期重塑公众对警方访谈活动这一取证行为的信心。
近年来,“讯问”一词已很少见于英国文献当中,除官方表态的影响外,造成这一结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学者指出,一些普遍采用的讯问方法会诱使无辜的人做出虚假的有罪供述(Gudjonsson,1992)。此外,鉴于审讯活动具有典型的纠问性质,因此,被审讯通常意味着遭受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令人不快甚至不公正的生理和心理对待(CFIS,2004;Shepherd,1991),而这种情形显然违背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道德的访谈”的强调,这也是警方及研究者放弃“讯问”的说法,转而采用“侦查访谈”的原因之一。
1990年,Tom Williamson召集相关人员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小组成员来自富于经验的警方人员和学术界知名的研究学者,其中就包括Ray Bull,Eric Shepherd和Stephen Moston三名心理学家。研究小组对警方的审讯及访谈工作进行了系统剖析后,向负责起草新的侦查访谈框架的警方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系统回顾了当时学界对警方审讯及访谈工作所做的心理学研究。随后,警方委员会正是在这份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基于心理学研究的PEACE访谈模型,并正式在警方培训项目中引进了“侦查访谈”的定义。
与PEACE模型发展同步,但独立于PEACE模型的发展进程之外,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在1992年出版了《关于刑事程序中询问儿童目击证人录音的良好做法的备忘录》(Memorandum of Good Practice for Video Recorded Interviews with Child Witnesses for Criminal Proceedings)(Home Office & Department of Health,1992)。该文件旨在为当时从事儿童证人及被害人访谈工作的警官和社工提供指导。这份备忘录由一名律师及前文提及的心理学家Ray Bll共同起草,备忘录给出的建议均基于翔实的心理学研究。这份官方文件中推荐的“阶段性方法”与PEACE模型的构成要素极为相似,被认为是针对证人及被害人的侦查访谈技术的发端。
1993年,内政部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警官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PEACE访谈框架(PEACE interviewing framework)的培训,超过12万名警官接受了这次培训。此外,学界对于具体的访谈方法和技巧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研究,并最终形成了两种由心理学家提出的最佳的访谈模型,即谈话控制(Conversation Management,CM)和认知询问(Cognitive Interview,CI)。实践中,谈话控制被认为有效适用于访谈更具抵抗性的访谈对象;而认知询问对于访谈乐于配合、乐于开口(无论所述内容真实与否)的访谈对象更加有效。此外,自由回忆(Free Recall,FR)也是实践中警方经常使用的访谈技术。
1993年以来,认知询问技术取得了极大发展。首先,Fisher和Geiselman对最初的认知询问方法(Original Cognitive Interview,OCI)进行了改进,从而发展形成了增强的认知询问方法(Enhanced Cognitive Interview,ECI),与OCI相比,ECI更加强调访谈过程中双方的人际交流,更加注重访谈双方和谐关系的建立。2007年,Frowd等人将认知询问技术与整体访谈(Holistic Interview,HI)两种技术结合,发展出整体认知询问技术(HCI),该技术在帮助访谈对象回忆相关人员相貌特征方面效果显著。
2009年,Gabbert等人开发了自我管理访谈技术(Self-administered Interview,SAI),该技术主要针对此前认知询问技术程序复杂、耗时长的缺点进行改进,以表格形式呈现访谈内容,更加适用于交通事故处置、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及刑事案件现场访问等紧急情况下的调查取证工作。
侦查访谈技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研究者开发出了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具体访谈技术,本部分仅对英国侦查访谈技术发展历史过程中开创性和历史性的PEACE访谈模型及其常用的具体访谈方法(Interview Techniques)进行分析和研究。
鉴于中英两国警察及刑事司法体制的不同,有必要对英国文献用语进行界定,将其转化成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术语,涉及的主要核心概念有:
访谈是指带有目的的谈话活动(Hodgson,1987),曾经被译为“询问”,但自1992年以来,英国文献中Interview一词已经不仅用来表达对嫌疑人的提问活动,对一切案件相关人员的提问活动均属于Interview的范围,因此,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应概念。考虑到Interview的双方地位平等,且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表现为以言语进行提问的活动,因此,使用“访谈”一词较为恰当。
侦查访谈,指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提问活动(Eric Shepherd,1991)。这一定义明确指出了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的对象,即不仅包括被害人、证人,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同样,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应概念。考虑到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与Interview相比更加强调访谈的调查作用,因此,使用“侦查访谈”一词较为妥当。
PEACE Framework-PEACE模型,一种可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进行访谈的侦查访谈结构(Framework),由五个阶段构成:
P-Planning and Preparation,计划与准备。
E-Engage and Explain,接触及解释访谈的目的。
A-Account Clarification and Challenge,陈述、澄清与质疑。
C-Closure,结束。
E-Evaluation,评估。
模型或访谈结构并非具体的访谈技术方法,而是各种访谈技术方法得以发展的平台。对于不同的案件,使用的访谈技术方法可以是多样的、有差异的,但即便是对不同的案件,却仍可以采取相同的访谈模型或者访谈结构。
供认,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某一案件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供认仅针对客观的事实层面,并不一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归罪。
供述(自白),指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明确陈述,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罪责的行为,因此,一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归罪。实际上,英美法系中的自白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内涵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在本书中,不对二者进行区分,认为自白与供述都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对其所犯罪行的陈述。
侦查访谈的原则是对访谈活动特点的高度凝练,既体现了英国法律对侦查访谈的规制,又鲜明地展现出警察机构的观念从“审讯”到“侦查访谈”的重大转变。
1992年,英国内政部发表了一份官方文件(Home Office Circular 22/1992),文中明确指出了侦查访谈应当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
①侦查访谈的任务是从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精准、可靠的案件信息。
②侦查人员必须带着开放性思维开展侦查访谈工作,任何从案件相关人员的口中获取的信息都必须与警方已经掌握的事实,或者已确信属实的情况进行对比核实。
③侦查人员必须平等对待所有访谈对象。
④侦查人员可以就访谈对象已经做出答复的问题继续进行追问,持续发问并不违法。
⑤侦查人员可以对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进行提问。
⑥除对刑事程序中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未成年证人进行的访谈外,其他所有类型的访谈中,侦查人员为明确案件事实可以就案件相关情况向访谈对象自由发问,所提问题的种类并不受庭审中律师发问适用的规则的限制。
⑦易受攻击群体,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证人,对其对待和处遇时,必须对其易受攻击的特殊地位予以充分考量。
上述七项原则自1992年公布以来,在过去的30余年间又得到了英国警方的数次重申(NCF 1996;NCF,1998;NCOF,2003;CFIS,2004)。这些原则奠定了“道德的访谈方法”的基础,并且在其应用过程中极大挽回了公众对英国警方访谈工作质量的信心。侦查访谈的七项原则经历了时间与实践的考验,现已被西方国家的警察机构普遍采用。
在2016年英国警察学院公布的一份关于侦查访谈的官方文件中,公布了修改后的侦查访谈七原则,与1992年版本相比,新的原则适应时代发展和警务实践需要做出了一些调整,在重申1992年版本基本精神的同时强化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且与最新的英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细致的对接,使得七原则更具操作性。
①侦查访谈的任务是从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精准、可靠的案件信息。该原则明确了侦查访谈的任务,与过去审讯的任务相比,侦查访谈的目的并不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强调侦查访谈获取案件信息的调查作用。“精准”要求从相关人员处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完整的,未被省略或扭曲。而“可靠”则强调信息的真实性,要求相关人员做出的陈述必须经得起后续的审查和检验。通过访谈获取到的陈述必须是精准可靠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以该陈述为基础的后续提问及查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②访谈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平等对待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必须确保其在访谈上述对象期间遵守英国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以及英国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的规定。
与1992年的版本相比,新版的原则将平等原则提升到第二项的位置,并明确提出了侦查人员访谈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由此可以看出,新版的原则更加强调对访谈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平等对待访谈对象是指,侦查人员在访谈期间,不能对任何访谈对象带有偏见。侦查人员应当听取访谈对象的解释,并用常识及判断来决定访谈对象给出的解释的真实性,而不应用个人的主观偏见评断访谈对象的解释。对于存在明显或可察觉的被攻击危险的访谈对象,不论是被害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给予保护。
③侦查人员必须带着调查性思维开展侦查访谈工作,任何从案件相关人员的口中获取的信息都必须与警方已经掌握的事实,或者已确信属实的情况进行对比核实。
通过访谈来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案件的相关事实,以指导后续的调查取证活动。包括访谈在内的整个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因此,在访谈之前结合全部侦查活动的进程制订访谈计划,并通过访谈收集案件的真实信息对于保证后续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④为了获取案件信息及收集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可自由发问。与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不同,侦查访谈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材料及案件信息,因此,侦查人员的提问并不受到法庭上律师向被告人提问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的限制。但同时,侦查人员的提问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自由发问的前提是侦查人员的提问行为不会给访谈对象造成不公正的待遇或不适当的强制。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要求,充分保障访谈对象享有原则二所述的平等待遇及人权。
此外,英国高等法院还通过判例明确指出“不适当的强制”是指:在访谈中以残酷的、令人难以负担的或错误的方式行使权力,或给予人不公正、残酷的待遇,使其处于被迫服从的不利地位,或向人强加无理由的、不公正的负担。
⑤侦查人员应充分意识到刑事司法体系中嫌疑人早期供认的重要性。该原则提示侦查人员重视早期的访谈活动,如嫌疑人在侦查前期阶段的访谈中即做出了供认,侦查人员应及时予以固定。
⑥侦查人员可以就访谈对象已经做出答复的问题继续进行追问,持续发问并不违法。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获取精准可靠的案件信息,而实践中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并不总是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因此,当侦查人员有足够理由相信访谈对象所做的答复并不属实,或者需要获取更多相关信息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持续发问。但持续发问的方式和强度必须不能对访谈对象造成原则四所述的“不适当的强制”。
⑦侦查人员有义务向决定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发问。这一原则实际上赋予了侦查人员向决定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进行提问的权力,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否则,一旦访谈对象在访谈过程中行使了沉默权,访谈活动即被单方面宣告停止。另外,这一原则同时规定了侦查人员有向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告知不利后果的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PEACE模型的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

图1:PEACE模型流程
如前文所述,侦查活动整体上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因此,在理解侦查访谈的意义时,不能将其从整体的侦查进程中独立出来单独进行考察,而应意识到侦查访谈作为整体侦查活动的一部分,访谈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的侦查活动。此外,由于每起案件中访谈对象、证据情况、侦查进程等客观情况各异,访谈活动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基于上述原因,访谈开始前必须做好详细的计划及充足的准备。
计划是指侦查人员在访谈开始前就必须预先明确访谈要解决的问题,决定将要采取的策略、列出可能出示的证据、选择出示证据的方法、了解访谈对象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掌握访谈对象的背景信息及性格特点,即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以便在访谈中有效掌控谈话的主动权。而准备则主要指访谈开始前,应事先安排好开展访谈的物质条件,如确定访谈的地点、布置访谈场所的环境等。通常认为,这一阶段侦查人员要做好如下工作:①确定访谈目的;②获取案件及访谈对象的背景信息;③明确需要通过访谈查明的具体问题;④列出已掌握的证据的清单并核实证据来源;⑤梳理访谈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⑥评估访谈对象是否具有易受暗示、易受攻击等特殊状况;⑦准备访谈所需的场所、设备及物品。
缺乏计划及准备可能导致如下不利后果:①忽视重要证据、错失最佳出示时机;②无法及时发现访谈对象的陈述与现有证据间的矛盾、错失揭露谎言的最佳时机;③不适时地打断访谈进程、影响随后的访谈;④对同一访谈对象重复多次访谈;⑤失去对谈话进程的掌控。
作为正式访谈的开始,与访谈对象接触并解释访谈的目的对于访谈的成功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对于普通人而言,接受警方的谈话这一事实本身就会给访谈对象造成紧张与压力。因此,通过适当的方式接触访谈对象,有助于缓解这种压力,使访谈对象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与访谈对象接触,并非要求侦查人员与访谈对象成为朋友,而是通过接触在访谈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放松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助于后续提问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接触与解释也可理解为建立和谐关系的过程。
在英国警方的培训项目中,接触与解释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做到:①关心访谈对象的需求(如询问访谈对象是否需要喝水或上厕所);②询问访谈对象在访谈期间希望被如何称呼(如称呼全名或仅称其名);③询问访谈对象可接受访谈的时间(如询问证人是否有事必须在特点时间离开);④根据接触时访谈对象的反应及时调整语言风格及句子结构;④向访谈对象解释访谈的目的是获取案件信息;⑤向访谈对象简要介绍访谈的基本流程。
这一阶段是侦查人员从访谈对象口中获取案件完整陈述的重要阶段。具体分为三个步骤:①让访谈对象不被打断地做出一次关于事件全程的完整陈述;②就上述陈述中的特定事实及情节开展追问以拓展陈述涵盖的内容;③需要时(访谈犯罪嫌疑人时)对访谈对象的陈述进行质疑。
在这一阶段,对于配合的访谈对象,主要采用自由回忆与增强的认知询问的方法开展访谈;对于不配合的访谈对象,则主要采用谈话控制方法获取访谈对象的陈述。值得注意的是,访谈对象的态度很可能在访谈期间发生转变,此时,侦查人员要能够从访谈对象语言、行为的变化当中及时察觉出态度的转变,并及时对访谈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取得访谈对象的完整陈述后,侦查人员应及时做出总结,并鼓励访谈对象再次回想案件过程。对于配合的证人及被害人,当其主动提供了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应及时查明该信息是否属实;对于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当其陈述明显与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不符时,侦查人员应及时正面提出质疑。
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草草结束访谈。而事实上,有计划地结束访谈与其他步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计划地结束访谈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每次访谈的效果,同时也为后续可能的访谈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一阶段要求侦查人员:①通过回顾与总结确保访谈双方充分理解案件信息;②确保访谈内容涵盖了访谈计划所列的所有目标问题;③向访谈对象解释随后可能发生的事情。
对于提供了精准可靠信息的访谈对象应给予肯定评价,以利后续访谈的开展。
评估阶段包括对访谈内容及访谈活动进行评价两方面。要求侦查人员:①检验本次访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②结合本次访谈获取到的信息审视已采取的侦查行为自评、互评访谈期间侦查人员的表现;③指出未来访谈中侦查人员可改善的不足之处。
在英国常用的访谈方法主要包括认知询问、谈话控制和自由回忆三种。其中认知询问(包括增强的认知询问)与谈话控制已得到学界及实务界普遍认同,并被实践证实,它们能够大幅度提高访谈获取信息的效率。而自由回忆由于其诞生时间早、易于操作等原因,在一线执法活动中仍然是常见的访谈方法。此外,由于访谈活动是双方以言词形式进行的提问与作答的活动,所以无论是认知询问、谈话控制,还是自由回忆,访谈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出问题的方式、所用的问题的类型对于最终能否如期达到访谈目的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把访谈活动中的提问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访谈方法进行研究也是可行的。
侦查访谈过程中,特别是在陈述阶段,侦查人员使用的问题的类型对于访谈的效果至关重要。就同一待证事项采用不同的问题类型进行提问,获取的信息会产生明显的多少与真假之分。
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问题做出不同的划分。根据问题的特征及对作答范围的限制,可以将侦查访谈中常见的问题分为开放式问题、探查性问题及封闭式问题。根据问题在获取信息方面的有效性的强弱,可以将问题分为有效问题和无效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推荐在侦查访谈中广泛使用开放性问题、适度使用探查性问题,同时应尽量使用有效问题,避免无效问题对访谈进程造成干扰。
当前英美学者对于侦查访谈中提问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提问的基本规则;②访谈中各种有效的问题类型及其使用的时机;③对于访谈过程中通过提问获取到的案件信息的管理;④不宜访谈的问题。
2004年,Ord等人提出了访谈中提问的基本规则(见表1):
表1:提问的基本规则

①开放性问题(Open Question)
研究表明,一些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提问方法实际上是无效的。例如,Moston和Engleberg(1993)发现,43%的侦查人员使用进攻性的、封闭的提问方式来开始对嫌疑人的审讯,常见的此类问题包括:带有明确指控性质的提问、以获取供述为直接目的的提问、以出示证据的方式进行指控的提问。事实证明,此类提问通常是无效的。因为此类提问给访谈对象造成了直接的、可感知的心理威胁,促使访谈对象直接完全否认自己对案件知情或与案件相关,因而使访谈双方之间失去了可以进一步周旋的话题空间(Baldwin,1992)。
而开放性问题因其不具有明显威胁性质,容易促使访谈对象做出较详细的回答,从而提供更多信息。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开放性问题提出后,可以从访谈对象作答的逻辑是否清晰、措辞是否准确、回忆是否连贯等方面入手,综合评估访谈对象的智力水平及精神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后续访谈的进程及方式。
开放性问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不预设作答范围;二是笼统提问。不在问题中披露访谈对象未知的信息;三是最常见的开放性问题以“什么”一词作为基本结构要素;四是英格兰泰晤士河谷警方培训机构的教材中推荐侦查人员使用TED提问方法(见图2),即在提出访谈主题时,使用完全开放的方式提问;五是在需要查明某一具体问题时,使用对范围进行适当限制的开放性问题。

图2:TED提问方法
②探查性问题(Probing Question)
探查性问题是指为进一步查明访谈对象自主陈述内容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带有一定限定范围的相对开放性问题。常见的探查性问题以如下词汇为主要构成要素:什么(What)、何地(Where)、何时(When)、何因(Why)及何人(Who),可概括为“5WH”。此类问题需要访谈对象作出拓展回答,但与完全开放性问题不同,探查性问题带有明确的单一目的,同时相对限定了访谈对象作答的范围。从这一特征看,对于访谈中涉及某一动作完成方式的提问,即以“如何”(How)为关键词汇的问题同样属于探查性问题。
有学者(Milne,2004)使用“范围明确的提问”(Specific-closed)来定义探查性问题,指出探查性提问的本质是对访谈对象的作答给予一定的范围限制,仅允许其在给定的相对狭窄的范围内作答。如“他/她的头发是什么颜色的?”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在问题中披露访谈对象尚不知情的信息,施加的限制仅局限与作答范围,不能通过施加过多的限制来剥夺访谈对象自主选择的意志和选择陈述内容的权利。此外,对于探查性问题的使用时机也存在明确的规定,即只能在开放性问题未能有效获取到目的信息的前提下使用。
在学界推荐适当使用探查性问题的同时,一些学者也指出了探查性问题普遍使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美国肢体语言和人际交流学者Stan Walters提醒道:我们不应使侦查人员认为访谈只是问“什么”“何时”“何人”“何地”及“如何”的谈话活动,推广探查性问题结构化使用的学者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的行为及人际交流是一个复杂的、多面的过程,因此,不能用受限的、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交流。
③有效问题(Productive Question)
有效问题是对问题的另一种分类,而非某一特定的问题类型。有效问题包括:
开放性问题
探查性问题
适当封闭的问题
澄清性问题
总结提问
适当重复的问题
关联问题
中性问题
存在前后逻辑关系的问题
简短且单一的问题
与有效问题相对,常见的无效问题包括:
诱导性问题
封闭性问题
多重结构问题
误导性问题
强迫选择的问题
指控性问题
不适当重复的问题
附加疑问
以讥讽方式提出的问题
过长的问题
①认知询问技术
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学者Ed Geiselman和Ron Fisher及其同事开发了一种可有效提高证人作证陈述准确性及完整性的访谈方法,即认知询问技术。该技术自诞生以来,经过30余年的完善,衍生出了一系列其他认知询问方法,学界普遍认为,认知询问技术是侦查访谈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成就。
认知询问技术的实践基础来自Geiselman和Fisher对数百场侦查访谈的录音带的分析。研究者通过分析指出,警方在访谈过程中频繁打断访谈对象,过多使用要求访谈对象简短回答的问题,对各个问题提出的顺序缺乏安排与计划。此外,Fisher等人同样注意到,访谈对象陈述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的、存疑的、前后矛盾的,而且访谈对象往往揣测侦查人员的意图,并且倾向于以此为依据陈述侦查人员可能希望听到的内容。基于上述原因,研发可靠的侦查访谈程序已迫在眉睫。
认知询问技术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对记忆进行的实验研究,研究发现:人类以多种途径检索记忆,因而提取记忆中信息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同时,研究者还发现了记忆的“编码特异性原则”,揭示了人类记忆编码与记忆提取之间的密切关联。“认知询问”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研究者的可能,因为严格来讲,询问是一项完整的访谈活动,应当包括建立关系、展开话题与总结收尾三个阶段。而“认知询问方法”实际上是四种相互独立的访谈方法有机组合,并未规定访谈的过程。认知询问适用于对配合的证人进行访谈,以从其口中获取其看到过的、经历过的或者知晓的案件信息,四种访谈方法在增强访谈对象回忆时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见表2)。实践证明,采用认知询问技术可以有效增强访谈对象对事件的回忆,并且有助于使访谈对象积极参与到访谈之中。
尽管学者研发认知询问技术的初衷是帮助警方询问配合的证人及被害人,但Bull和Cherryman(1995)同样建议警方使用认知询问技术访谈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访谈对象必须乐于向警方提供信息。
表2:认知询问的四种方法

②增强的认知询问技术
早期的认知询问技术基于实验室研究,但在真实案件中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与实验室环境中的被试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证人往往更为焦虑、缺乏沟通技能,并且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访谈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进,学者对原始的认知询问技术进行了改进,研发了增强的认知询问技术。与原始的认知询问方法不同,增强的认知询问技术涵盖了访谈活动的整个流程(见表3)。
表3:增强的认知询问的结构

③自由回忆
增强的认知询问技术专业性较强,对于侦查人员的访谈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实践中警方在访谈乐于配合的对象时最常用的方法是自由回忆。1990年前,英格兰及威尔士警方大力推广自由回忆的访谈方法,早期版本的自由回忆方法要求访谈对象先不被打断地做出一次完整的陈述,随后由侦查人员就陈述中的细节直接发问。事实证明,早期版本的自由回忆方法的确能够提高证言的准确性,但获取到的证人陈述通常是不完整的。
1990年以后,自由回忆的方法逐渐从各类教材及文献中消失,但实际上,相关研究及操作指南中对“获取陈述”阶段的指引本质上仍然是在使用自由回忆方法。此类指南通常包含以下表述:第一,切忌急躁;第二,要营造适合的情境;第三,首先获取一次不被打断的陈述;第四,在访谈对象回忆过程中鼓励他们反复多次回忆重要情节。
1996年的官方指南中对上述三个阶段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拓展及澄清陈述”的阶段,在这一新增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将原有的对陈述进行提问的阶段划分成若干与访谈主题相关的、可控的话题,分阶段对陈述中涉及的、尚未明确的情况进行提问。通过引入这一步骤,侦查人员得以明确目前已经掌握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发现陈述中出现的新信息。
④谈话控制
谈话控制建立在扎实的心理学研究基础之上,在20世纪80年代由英国心理学家Eric Shepherd提出,目前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得到广泛运用。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谈话控制是PEACE访谈框架下最为有效的访谈不配合对象(包括不配合访谈的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被害人)的技术方法。
谈话控制要求侦查人员在访谈开始前,充分调查案件相关信息、明确已掌握的证据情况,以此为依据对访谈的内容、程序及场所做出计划与准备,并在访谈过程中利用言语行为及非言语行为与访谈对象进行积极的互动,建立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和反馈,从而尽可能多地获取案件真实信息。
与认知访谈和自由回忆方法不同,谈话控制强调访谈过程中,提出话题、发展话题的主动权应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侦查人员通过对问题的设计和对访谈过程的控制,促使访谈双方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见表4)。
表4:谈话控制的程序

表5:PEACE访谈框架下针对不同类型的访谈对象所采取的访谈方法

续表

以PEACE访谈模型为显著特征的英国侦查访谈技术是英国警方在分析英格兰及威尔士境内警务实践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翔实的实证调查和本土学者研究而制定的适合英国警务需求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因此,该方法对于其他不同法律体系、不同社会状况的国家是否同样适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问题。支持者认为,英国的侦查访谈技术是对心理学研究方法得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统计结果的提炼总结,因而对于同样具有类似需求的国家同等适用,代表性的研究者如Bayley(1994)认为:澳大利亚、新西兰、英格兰、加拿大和美国警方的提问活动面对同样的问题,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直接借鉴英国的做法。而较为谨慎的学者,如Newburn(2003)则警告道:事实上,由于警察体制与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一系列更为广泛的体制机制密切相关,一国法律政策与法律实践的成功转变并不能保证类似的革新在别国必然成功。
就目前的情况看,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及欧洲各国均发展了基于PEACE访谈模型的符合本国实际的侦查访谈技术。其中,昆士兰、澳大利亚警方的侦查访谈培训项目完全建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的PEACE访谈培训课程的基础之上,而新西兰警方则采取了在借鉴PEACE访谈模型的基础上自行发展本国访谈技术的做法。挪威在该模式中增加了一个策略模型,分为:第一,Planning and Preparation,对审讯做准备和计划;第二,introuduction and rapport,导入审讯并与对方建立良好关系;第三,free account,展开访谈,以自由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四,clarification and dis closure,澄清并揭露事实;第五,Closure,结束审讯;第六,Evaluate,评估。
随着这一领域新研究成果地不断出现,该策略模型也处于不断修正、更新和改进的过程中。2001年,挪威警方首次在凶杀案件的审讯中使用了这种改进后的审讯方法。这种策略型的审讯方法可以被定义为一种信息收集型审讯方法,包括以下四个步骤:一是识别潜在的证据;二是识别潜在证据来源的所有可能性解释;三是排除所有关于潜在证据来源的可能性解释;四是提出质疑。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
心理接触的方法。审讯是一种心理复杂的侦查活动,双方的心理较量往往是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中进行的,与被审讯人建立心理接触,是获取真实供词,查明案件真相的基本条件之一,应当贯穿于审讯全过程。
心理接触的任务是各种各样的,如策略任务,即创造能从受审讯人那里获得信息的环境。接触的启发职能是使受审讯人的思维活动积极起来,以便把它纳入审讯目的所需要的轨道。接触的检查职能或者叫作信息反馈职能具有很大意义,这种接触一旦建立,审讯人员就有可能把审讯中得到的信息通过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接触的情感性职能是审讯人员以自己的正义感去影响受审讯人,以自己的乐观主义去感染他们。接触的伦理道德职能是善于博得受审讯人的好感,取得他的信任和获得真实的供词。伦理道德职能和情感性职能是审讯序幕阶段的重要特点,策略职能和启发职能用于终结阶段。在审讯的序幕阶段建立情感性的心理接触;在审讯的主要阶段,接触转让工作时期,审讯人员的任务就在于要不间断地保持这种接触;在审讯的终结阶段,是检查接触的有效性。
中和冲突的方法。审讯过程是一个实际的冲突过程,审讯的策略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种行动方式,使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处于主动地位。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中和冲突,对受审讯人施加影响,并借助于证据使其处于不得不做真实供述的境地。冲突性、犯罪嫌疑人的反作用是审讯初期的一个特点。在随后的审讯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冲突是能够消除的,冲突性情境是暂时现象。审讯人员的任务是把同受审讯人的关系引导到心理接触的气氛中去。这种方法要求审讯人员在审讯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审讯前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同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见面就要警告其不要做虚假供述,否则,嫌疑人就难以放弃这种念头,审讯时先从查明其身份开始,审讯过程中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挑衅而打乱预定的审讯计划,迫使审讯中止。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俄罗斯的审讯方法。虽然苏联解体以后其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构造和主要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审讯制度也基本保持原样,其审讯的经验仍值得借鉴。
阿瑟·奥布里(Arthur S.Aubry)和鲁道夫·坎普托(Rudolph R.Caputo)在其合著的《刑事审讯》(Criminal Interrogation)一书中着重介绍了美国审讯实践中诸多行之有效的技巧与方法:(1)一般的审讯方法,如直接提问法、间接提问法、激情冲动法、诡计手段法、冷漠法、情感共鸣法、受强烈诱惑而犯罪法、态度友好法、偏袒辩解法、推脱罪责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既成事实法、虚张声势法、公事公办的态度严肃法、揭穿谎言法、虚构(实物)证据法、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说出真话来减轻精神负担法、激发体面感和荣誉感法、要求被审讯对象讲出自己在犯罪事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法等。(2)特殊的审讯方法,如目标单一法、公事公办法、镇定及实事求是法、无论受到什么刺激都不要失去控制法、让嫌疑人自己叙谈法、既浪费你的时间又浪费我的时间法、你只是在伤害自己和亲人法、证明嫌疑人说的是谎话法、确立供述动机法、以假乱真法等。
迈克尔·纳皮尔(Michael R.Napier)和苏珊·亚当斯(Susan H.Adams)认为,运用帮助被审讯对象减轻罪责感和情绪焦虑、对立的技巧有三种:文过饰非(Rationaliazation)、归咎他人(Projection)、淡化罪行(Minimization),这三种防御机制组成的审讯方法合称为RPMs审讯法。RPMs审讯法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维护其必要的尊严,保全其颜面,对于获取口供常常会起到显著的功效。文过饰非,就是站在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巧妙运用使嫌疑人听起来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情理的言语,以获得其好感与共鸣。归咎他人,就是通过使用将责任归咎于他人或他物的言语,为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开脱。当然,这只是为嫌疑人的行为寻求道德及心理上的开脱,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淡化罪行,就是通过巧妙运用诸如“错误”“事故”之类弱化情况严重性的言语,使嫌疑人在心理上得到减轻罪责的满足。运用RPMs审讯法的要求:一是在审讯前,警察必须深入调查了解嫌疑人的背景、思想及情感;二是要注意言语选择;三是要用好语音、语调和语速(注重发挥语言艺术)。
约翰·赫斯(John E.Hess)在其《执法工作中的询问与审讯》(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ion for Law Enforcement)一书中提出了“审讯结构”(Structure of an Interrogation)这一概念。具体地说,审讯结构由以下六个步骤构成:第一步,直截了当地提出指控。第二步,审讯人员在向嫌疑人提出指控后,不要给嫌疑人留下否认有罪的空间,而是紧接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第三步,阻止嫌疑人的再次否认有罪。第四步,挫败嫌疑人的抗议或无罪辩解。第五步,让嫌疑人注意力集中。第六步,提供一组选择性问题,让嫌疑人在保全脸面的情况下承认有罪并开口供述。
大卫·祖拉斯基(David E.Zulawski)和道格拉斯·维克兰德(Douglas E.Wicklander)在其《实践层面的询问和审讯》(Practical Aspects of Interview and Interrogation)一书中提出了维克兰德-祖拉斯基技术[(Wicklander-Zulawski(WZ)Technique]。这种技术考虑了可能的审讯类型、嫌疑人否认的原因、嫌疑人的恐惧和审讯的共同部分,所关注的是能够鼓励嫌疑人做出供述这一理性决定的审讯构造。这一技术由以下五个阶段组成:准备和分析(Preparation and Profiling)、减少对抗(Reducing Resistance)、获取供认(Obtaining the Admission)、供认的发展(Development of the Admission)、专业的结束(Professional Close)。具体而言,首先,这种技术制造一种嫌疑人的罪行已经暴露的坚定信念;其次,提供允许嫌疑人保全面子的合理化解释,同时开发促使嫌疑人供述的有说服力的论据;最后,通过不是迫使嫌疑人在其生理和情绪上最强的审讯早期对审讯人员撒谎的方式,为嫌疑人营造了一种获胜的情境。这种技术也允许审讯人员根据嫌疑人的个性或面见的反应改变审讯策略。了解嫌疑人及其动机的审讯人员往往能够创造一种鼓励其供述的情境和策略。
内森·戈登(Nathan J.Gordon)和威廉·弗莱舍(William L.Fleisher)在其《有效的询问与审讯技巧》(Effective 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一书中提出了一套整合的审讯技术(The Integrate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旨在使审讯人员获取有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力最大化。这套审讯技术与九步审讯法相比,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对九步审讯法所做的改进之处。具体地说,这套审讯技术由以下十个步骤组成:一是提出嫌疑人是有罪的强力指控;二是不允许嫌疑人否认有罪行为;三是就犯罪行为是为何和怎样发生的提供一系列的可能性;四是逐渐削弱嫌疑人的自信;五是提出让嫌疑人说出真相的有说服力的论据;六是尽可能为减轻嫌疑人的恐惧提供解决方案;七是恭维嫌疑人;八是使用选择性和引导性的问题;九是及时发现嫌疑人准备供述的迹象;十是靠近嫌疑人,敦促其供述。
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法律体系、宗教和文化的差别,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所运用的策略也存在差异。然而有些国家已经形成针对目击证人的询问(例如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遵循获取最佳证据准则和《国家儿童保健和人类发育研究协议》)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PEACE模式。
总的来说,根据会话参与者权力关系的平等程度,我们可以区分警察讯问(interrogation)、询问(interview)和会话(conversation)三种交际模式。三者所蕴含的权力关系强度由强到弱(见图3)。目前,域外警察向犯罪嫌疑人采集信息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审讯和访谈(询问)。前者为美国、加拿大和许多亚洲国家所采用,其特点是控诉、对抗、心理操纵和不允许抵赖,并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最终目的;后者则通过与谈话对象建立融洽关系、收集信息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西欧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法。可以说,访谈正在逐渐成为域外警察向犯罪嫌疑人采集信息的主要方法。
美国目前也在进行侦查询问方法的改革,试点研究的结果显示,访谈在不降低真实供述的同时也降低了虚假供述的比率。迄今为止,在非西方尤其是中东和远东国家,关于访谈和询问的整体性的实践经验还是相对较少。

图3:讯问(interrogation)、询问(interview)和会话(conversation)三种交际模式
[1] 所谓“第三级”讯问方法,即指通过使人肉体上产生剧烈疼痛、精神上产生高度痛苦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其他类型的信息。
[2] 曾范敬:《中外警察讯问话语研究综述》,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4页。
[3] 彭玉伟:《讯问策略方法评述与域外讯问策略方法借鉴》,载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7年版。
[4] [英]Gisli H.Gudjonsson(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29—31页。
[5] 曾范敬:《中外警察讯问话语研究综述》,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5页。
[6] [美]弗雷德·E.英博、约翰·E.雷德、约瑟夫·P.巴克雷著:《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226页。
[7] [英]Gisli H.Gudjonsson(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9―20页。
[8] [英]Gisli H.Gudjonsson(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2、35页。
[9]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6级侦查学硕士梁嘉龙编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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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并没有访谈的概念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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