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有的被讯问人供出了共同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同案人,有的被讯问人供出了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对合人。对于被讯问人供出的同案人或对合人,讯问人员要在讯问结束后,有的甚至要在讯问中立即对同案人或对合人予以抓获。
抓获同案人或对合人,对于防止同案人或对合人逃跑、及时获取证据和防止同案人或对合人进行报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讯问人被查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后,同案人或对合人都惶惶不可终日,时刻在关注、探听被讯问人交代的情况,以便根据情况采取对策。如果被讯问人能够抗得住,不将其供出,其觉得自己是安全的,就会继续稳在那里;如果被讯问人抗不住,将其供出,其认为自己必被查案机关抓去,与其被抓,不如一走了之。在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供出了同案人或对合人后,一旦同案人或对合人得知了这一消息,其就有可能进行逃跑。有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得知被讯问人作出交代后,其就会对证据进行毁灭。
同案人或对合人一旦逃跑或对证据进行了毁灭,将对查案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是一时难以抓到同案人或对合人,或者证据被毁灭,无法取得证据,不能证实被讯问人的交代;二是同案人或对合人逃跑,案件就无法继续深入地查下去,不能查清全案,而使案件成为悬案、疑案,无法结案,有的案件甚至连已作出交代的被讯问人都要予以释放或解除调查措施。讯问人员只有在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供出同案人或对合人后,及时地将同案人或对合人抓获,才能防止同案人或对合人逃跑,或者防止证据被毁灭及时地获取证据,进而证明被讯问人的交代和及时地查结案件。因此,在被讯问人作出供述,供出同案人或对合人后,及时地抓获同案人或对合人,有利于防止同案人或对合人逃跑,及时获取证据。
有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在与其共同或对合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被讯问人被查案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后,认为与自己共同或对合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被讯问人是某某人举报的,或是某某证人向查案机关提供证言的,其对举报人或证人就怀恨在心。一旦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供出了他,其对举报人或证人就会更加仇恨,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对举报人或证人实施报复行为;有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对被讯问人顶不住查案机关的讯问而供出了他,对被讯问人及其家人怀有极大的仇恨,其就有可能对被讯问人的家人进行报复。如果在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供出同案人或对合人后,讯问人员能够及时地将同案人或对合人抓获,就可防止和避免同案人或对合人实施报复行为。因此,及时地抓获同案人或对合人,有利于防止同案人或对合人进行报复。
对同案人或对合人的抓获,同样有一个方法的问题,讯问人员要讲究抓获的方法。由于这些被供出的同案人或对合人的情况不同,讯问人员要根据这些被供出的同案人或对合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抓获:
有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在被讯问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后,已是惊弓之鸟,随时都有可能逃跑。对于这种同案人或对合人,被讯问人在供出时,讯问人员要不等讯问结束,就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力量前往抓捕,使之及时到案。如果等讯问结束再组织力量进行抓捕,同案人或对合人就有可能已经逃跑。
有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已处于高度警惕中,其为了以防万一,不仅已做好了逃跑的准备,而且处于半躲半公开的状态,变换着地点。对于这种同案人或对合人,讯问人员在对其实施抓捕前,一定要摸准其所在的位置,使抓捕能够一举成功。如果没有摸准其所在的位置就贸然实施抓捕,一旦落空,不能一举抓获,其就会乘机逃跑,再予抓获将会十分困难。
有的被讯问人作出交代,供出了同案人或对合人,但讯问人员不能确认被讯问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其供出的同案人或对合人是否就是真正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对于这种同案人或对合人,讯问人员要先对被讯问人的交代进行查证,以确认是真实的同案人或对合人。如果查证一时无法查清,而又情况紧急的,在对其实施抓获时,要以传唤的方法将其抓获,以免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