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如果讯问不能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那么,讯问所做的一切努力将功亏一篑,等于是一个零。因此,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是整个讯问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它标志着讯问工作是否取得了成功。
被讯问人经过讯问开头、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切入讯问主题、摧毁被讯问人抗审的心理防线这几步的讯问后,虽然有的被讯问人能够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但绝大多数被讯问人仍处于观望等待、犹豫不决的状态,幻想着奇迹发生或下不了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决心。特别是那些畏罪心理严重,或罪行严重,可能被判处极刑,或有前科,与查案机关打过交道的被讯问人,总是还想顽抗,进行抵挡,与讯问人员僵持着,拒绝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就要再加一把劲,采取压、拉、劝、帮的手段,把被讯问人压到、拉到、劝到、帮到“坦白从宽”的道路上来,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所谓以压的手段把被讯问人压到“坦白从宽”的道路上来,是指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继续采取攻势,形成高压之势,使被讯问人因为这种压力而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走上“坦白从宽”的道路。
有的被讯问人的抗审心理很强,虽然其抗审的心理防线已被摧毁,但还要做垂死挣扎,与讯问人员继续抗衡。如果不继续采取攻势,对其形成高压之势,其就不会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因此,讯问人员要发扬“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精神,继续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大的攻势,向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形成泰山压顶、兵临城下、风卷残云、四面楚歌之势,促使被讯问人在高压之下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强大的阵势所表现出来的是“舳舻千里、旌旗蔽空”的气势,对被讯问人的压力是巨大的,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在强大的阵势面前只能是螳臂当车、蚍蜉撼树。如果继续顽抗,必将被辗得粉碎,进而从气势上压倒被讯问人,动摇被讯问人观望等待、犹豫不决的心理,促使其放下武器,偃武息戈,乖乖受擒。
强大阵势的形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领导出场,亲自指挥或直接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表明领导对该案的重视和决心,这无疑对被讯问人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而且,领导所讲的话具有权威性。此时,领导突然亲临讯问现场、坐镇指挥或直接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更显得阵势宏伟,气势盛大。因此,根据需要,领导要上场,如果必要,科长、处长甚至局长都予以上场,形成多层级的讯问阵势,使被讯问人感到有那么多的领导都亲临一线了,自己根本就不是这些胸有甲兵、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将帅的对手,再等待也不会有奇迹发生,再犹豫只能是坐失良机,从而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气势上彻底败下阵来。
增加讯问人员的人数,把汹涌而来的阵势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表明加强了讯问的力量和加大了讯问的力度。此时增加讯问人员的人数,无疑对被讯问人亦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被讯问人面对讯问力量的加强和讯问力度的加大,其心理压力也就随之增大。
以增加讯问人员显示强大的阵势给被讯问人施压,此时要视情况增加讯问人员的人数,由原来的二人增加至三、四人,乃至更多。在增加的人员中,要注意选择那些仪表既威武又憨厚,态度既严肃又诚恳的讯问人员参加;选择那些法律专家、讯问能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择那些精神饱满、斗志旺盛的讯问人员参加,显示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决心和信心,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的对手在不断地增大、增强,继续拒不供述,隐瞒、否认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已不可能,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只能得到从重的处理,从而使被讯问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毅力上彻底败下阵来。
警察在场站岗,把严肃的气氛和威武的阵势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表明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拒不交代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被讯问人面对站岗的警察,其心理的压力也就突然增大。
以警察在场站岗显示强大的阵势给被讯问人施压,此时要根据需要由警察在场站岗,既可以站在讯问室的门口,也可以站在被讯问人的两边,监督被讯问人的不规范行为,一旦有违反,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只有老老实实地作出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其他任何痴心妄想都是徒劳的,从而使被讯问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意志上彻底败下阵来。
实施技术手段,把科学技术在查案中作用的阵势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表明讯问人员依靠技术手段同样能获得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而并不需要被讯问人一定要开口交代。被讯问人面对技术手段,其心理压力必然增大。
以实施技术手段显示强大的阵势给被讯问人施压,此时,视情况可以公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表明对讯问的重视和加强。同时,示意被讯问人的一言一行都有录音、录像记录在案;对那些犯罪而在身体上留下痕迹的被讯问人,如果先前尚未检查的,当场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搬来测谎仪,由专家对被讯问人进行测谎,使被讯问人感到已经到了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不可的地步,从而使被讯问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精神上彻底败下阵来。
场外配合进行,把全线出击的阵势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表明讯问人员不只是孤立地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而是全线出击。在讯问的同时展开外查,把内审与外查结合起来,收集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被讯问人面对讯问场外的外查,其心理压力肯定增大。
以场外配合进行显示强大的阵势给被讯问人施压,此时讯问场外的侦查或调查人员要进行巧妙的设计,在被讯问人能听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部署外调的工作,下达外调的指令,前往进行外调,以配合讯问工作的进行,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已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再不交代就没有从宽处理的条件了,从而使被讯问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信心上彻底败下阵来。
揭露问题,是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讯问人员通过对被讯问人各种问题的揭露,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已经暴露、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把被讯问人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无法隐身,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心理压力的作用下,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揭露问题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的暴露,对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因为案件查处最终打的是事实战,一切都由事实来说话。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之一就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一旦暴露,犯罪一旦成立,被讯问人就再也无法逃脱法网,只有受法律制裁的份。因此,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的暴露,就意味着被讯问人要承担法律或纪律的责任。这对被讯问人来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被讯问人要么继续抗拒,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要么如实坦白交代,得到从轻的处理。这中间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被讯问人在这两难的选择面前,在抗拒交代已无任何意义的情况下,其必然要选择“坦白从宽”的道路。
以揭露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以法律的规定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
讯问人员要运用法律的规定,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
讯问被讯问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被讯问人没有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不得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来说,讯问的被讯问人,都是经过立案程序进行立案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被讯问人被立案侦查就表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现了被讯问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发现被讯问人的犯罪事实真相,是不可能对被讯问人予以立案侦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讯问人的犯罪事实真相没有暴露,没有被讯问人员掌握证据,被讯问人也就不会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讯问人的犯罪事实真相没有暴露,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被讯问人也就不可能被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讯问人的犯罪事实真相没有暴露,不具有这些犯罪情形的,被讯问人也就不可能被拘留。同样,被采取调查措施的被讯问人,我国的《监察法》或有关法律、条例也都规定了被讯问人要有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如果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没有暴露,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被讯问人也就不可能被采取调查措施而被讯问。
讯问人员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对被讯问人进行教育,以表明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其已被讯问人员掌握了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没有暴露,讯问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讯问人员是不可能对其进行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和对其进行讯问的,从而以法律的规定揭露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
(2)以道理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
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讯问人员还要善于运用道理。通过运用道理,使被讯问人明白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为什么会暴露,从而使其认识到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是必然的。
以道理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要针对案件和被讯问人的具体情况,以有针对性的道理进行揭露。
对于自认为行为诡秘,只有“天知、地知、我知”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进行揭露,使被讯问人认识到凡是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是不可能不被他人知晓的,除非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留下痕迹物证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道理进行揭露,使被讯问人认识到任何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都会引起与之相联系的事物的变化而留下痕迹物证。
对于怀疑查案机关侦查能力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以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及其在查案工作中运用的道理进行揭露,使被讯问人认识到现代科学技术在查案中的作用,讯问人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对于相信攻守同盟牢不可破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要以“人心隔肚皮”“彼一时,此一时”“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等道理进行揭露,使被讯问人认识到与其订立攻守同盟的人是不会也不可能为自己死扛到底的,攻守同盟是不牢靠的。
被讯问人明白了这些道理,也就明白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为什么会暴露,从而起到了以道理揭露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的作用。
这些道理尽管在前面的讯问中可能已经作过阐述,但在讯问的这一步中仍应坚持继续进行阐述,这对于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人员在此时以这些道理揭露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的过程中,要注意翻新花样,从新的角度、用新的方法来阐述这些道理,例如,运用俗语、举案例来阐明这些道理,千万不可死板地把原来已说过的话重复一遍,毫无新意。否则,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就只有这么点招数,从而认为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并未真正暴露。而且,死板地重复原来已说过的话,极易引起被讯问人的反感和厌恶。这样,不仅起不了以道理揭露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的作用,而且起了反作用,导致事与愿违。
(3)以证据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暴露
证据是认定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对被讯问人作出处理的依据,一旦证据被讯问人员掌握,也就表明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已暴露无遗,被讯问人也就因此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讯问人员要善于运用证据对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进行揭露。通过运用证据,使被讯问人感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已完全暴露,已经被讯问人员掌握了证据,再拒绝交代不仅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只能是得到从重的处理,从而促使其在心理的压力下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
以证据揭露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实质上就是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把证据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表明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已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真相已经大白。
关于出示证据的方法,笔者曾在《讯问艺术》(增订版)一书中作过详细的介绍,主要有:明示证据、暗示证据、明暗结合、实示证据、虚示证据、虚实并举等方法。
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在前面几个阶段的讯问中,特别是在摧毁被讯问人抗审心理防线这一阶段中,已向被讯问人出示过证据。鉴于此,在该阶段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要变换出示证据的方法,不能以前面讯问中出示证据的方法向被讯问人重复出示一次。否则,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仅掌握这么点证据,并未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并未完全暴露。这样,不仅不能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减轻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从而起不到“压”的作用。
要变换出示证据的方法,讯问人员就要根据证据和前面出示证据的方法情况,对出示证据的方法做到巧妙的变换:如果在前面的讯问中,对证据是以明示的方法出示的,在此可变换为以暗示或明暗结合的方法出示;如果在前面是以暗示方法出示的,在此可变换为明示或明暗结合的方法出示;如果在前面是以实示或虚示或明暗结合方法出示的,在此可变换为虚实并举的方法出示;等等。总之,要做到变幻莫测,使被讯问人确信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已经完全暴露,已被讯问人员掌握了证据。
在变换出示证据的方法出示证据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一,变换的方法要符合证据的情况,不能不顾证据的情况,为了变换而任意变换为另一种出示证据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出示。因为有的证据是不能以明示的方法出示的,而只能以暗示的方法出示;有的证据是不能以实示的方法出示的,而只能以虚示的方法出示。其二,在出示证据的具体方法上要做得十分谨慎,不能与前面出示证据的方法所出示的证据相矛盾。如果讯问人员变换出示的具体方法做得不谨慎,就有可能导致此时出示的证据与前面出示的证据相矛盾。其三,变换方法出示证据要做到顺理成章,不得画蛇添足,否则,就会使出示证据变成“画虎不成反类狗”。这些都要引起讯问人员的高度注意,使出示证据达到最佳的效果,给被讯问人以极大的心理压力。
被讯问人在讯问人员实施的一系列讯问对策的具体作用下,随着其抗审心理防线的摧毁,其拒供的心理向动摇的心理转化,但不会立即彻底地作出如实的交代。被讯问人之所以还不肯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或者不彻底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是因为其心理上还存在某种矛盾,是这种心理矛盾阻碍着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此时,如果不解决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造成其心理上的压力,其心理上矛盾的双方就不会转化,其想交代的矛盾方面就无法占据绝对的优势,击败其不想交代的矛盾方面而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而且,“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矛盾双方中想交代的方面极有可能向不想交代的方面转化,而被不想交代的方面击败,导致被讯问人拒绝作出交代。因此,在此阶段的讯问中,讯问人员要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针对其心理矛盾进行攻心,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促使其矛盾的心理向交代的心理转化,进而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以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要摸准被讯问人矛盾心理矛盾着的两个方面
任何矛盾都有矛盾着的双方,被讯问人的心理矛盾也不例外,同样存在矛盾的双方。讯问人员只有摸准被讯问人矛盾心理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才有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揭露和施以有针对性的对策,从而破除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促使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因此,以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首先要摸准被讯问人矛盾心理所矛盾着的两个方面。
总结讯问实践,被讯问人此时的心理矛盾主要有以下几对:
①怕同案人或对合人先交代了,自己迟交代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又怕自己作出交代,同案人或对合人不会作出交代,觉得自己太亏了。
②怕交代了不够义气,对不起他人;又怕自己不交代,别人作出交代要得到从重的处理。
③怕交代了,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证据不值得;又怕自己不交代,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证据。
④怕交代了得不到从轻的处理;又怕不交代要得到从重的处理。
对于被讯问人的这些心理矛盾,讯问人员要根据案件、被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科学的分析,摸准被讯问人矛盾的心理及其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以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2)要对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进行无情的揭露
讯问人员在摸准了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两个方面后,要对其心理上的矛盾进行无情的揭露。只有进行无情的揭露,把矛盾的本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矛盾的实质揭穿得淋漓尽致、把矛盾的危害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才能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矛盾双方的转化。
①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本身
讯问人员要一针见血、直言不讳地指出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把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一方面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已掌握了其不交代的症结所在,另一方面使被讯问人对讯问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更加敬佩,连自己脑子里的东西讯问人员都能正确地说出来,从而增加其心理上的压力。
②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实质
讯问人员在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本身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指出这种心理上矛盾的实质,或是没有认清形势,或是不相信党的政策和法律,或是江湖义气作怪,或是心存侥幸,或是畏惧法律制裁。这样,讯问人员就抓住了被讯问人心理上的要害,从而增加了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③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危害
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危害关系到被讯问人的切身利益。被讯问人只有明白其心理上的矛盾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危害后果,其才会从根本上受到震动。因此,讯问人员还要入情入理地揭露被讯问人心理上的矛盾给其所带来的危害。通过对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危害的揭露,把心理上矛盾的危害实实在在地摆在被讯问人面前,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3)针对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具体情况,以有针对性的谋略加大攻心的力度
讯问人员要针对被讯问人心理上矛盾的具体情况,以有针对性的谋略加大攻心的力度。
①对怕同案人或对合人先交代了,自己迟交代会处于被动地位;又怕自己作出交代,同案人或对合人不会作出交代,觉得自己太亏和怕交代了不够义气,对不起他人;又怕自己不交代,别人作出交代,自己要被从重处罚的被讯问人,要运用阐明道理的方法,以“船翻争上岸”的道理对被讯问人的矛盾心理进行攻心,使被讯问人认识到,案件被查处就如同翻了船一样,大家就像船上的落水之人都争着要上岸活命一样在争着从宽处理,从而使被讯问人感到时不我待,机不可失,“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再犹豫不决就要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抓紧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②对怕交代了,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证据不值得;又怕不交代,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证据的被讯问人,要运用出示证据和宣讲法律的方法以证据和法律对被讯问人进行攻心,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已是板上钉钉,再不抓紧交代就来不及了,如果自己不交代,讯问人员就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自己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必然是从重处罚,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考虑得那么多、那么细了,要抓紧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③对怕交代了得不到从轻处理;又怕不交代要得到从重处理的被讯问人,要运用宣讲法律和许之利益的方法,以法律和利益对被讯问人进行攻心。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讲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以诚恳的态度向被讯问人许以利益。当然,许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被讯问人感到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理,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容置疑的,讯问人员的态度是诚恳的,而且,如实坦白就可得到利益。
被讯问人在犯罪或违纪违法后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期间,为了掩盖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往往会做出一些举动而露出破绽。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这些行为上的破绽,在讯问中予以揭露,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作出交代。
以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
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进行揭露,首先要有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发现。如果没有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发现,那么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
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订立攻守同盟
在共同或对合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情况下,被讯问人总是要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或起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出交代,或统一口供。有的被讯问人在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过程中或犯罪或违纪违法后,即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被讯问人在得知查案机关要查处其案件的消息后,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被讯问人在关押或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通过看守或陪护人员,或向外带信递条子,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而这些攻守同盟的进行,总是要留下蛛丝马迹。对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
②转移赃物,隐匿销毁罪证
转移赃物,隐匿、销毁罪证,是被讯问人掩盖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又一行为。被讯问人在犯罪或违纪违法后,特别是其得知查案机关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或对其进行调查的消息后,总是要转移赃物,隐匿物证、书证,销毁一切可以销毁的证据。被讯问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期间,往往通过向外传递消息,要亲人或朋友为其转移赃物,隐匿物证、书证,销毁证据。被讯问人在转移赃物,隐匿物证、书证,销毁证据和向外传递消息的过程中,同样要留下蛛丝马迹。对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
③商量对策
与他人商量对策,是被讯问人为对付侦查或调查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被讯问人在得知查案机关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或调查的消息后,总是要寻找亲朋好友中的高人、法律专家或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商量对策,以对付侦查或调查工作的进行。被讯问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期间,往往会与同监人商量或侧面同陪护人员商量。被讯问人在与他人商量对策的过程中,亦会留下蛛丝马迹。对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
④请人出来说情、做工作
被讯问人为了使自己能够脱案,总是要请那些与领导、有地位的人或查案机关领导、侦查或调查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出来为其说情、做工作。对此,讯问人员要予以掌握。
⑤探听消息、咨询对策
被讯问人在关押或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由于同外界隔绝,消息不灵,其总是要向看守或陪护人员、同监人探听消息。在经讯问人员讯问后,由于有些问题没有把握,拿不准主意,其总是要向同监人或陪护人员咨询,进行对策。被讯问人探听消息、咨询对策同样是公开的秘密。对此,讯问人员要予以掌握。
(2)要讲究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方法
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要十分讲究揭露的方法,做到巧妙。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被讯问人感到其行为上的破绽已被讯问人员完全掌握,从而增加被讯问人心理上的压力。
讯问人员掌握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情况的程度是不同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有的已被讯问人员完全掌握,并已取得了证据;有的只掌握部分情况,只取得部分证据;有的虽掌握情况,但并未取得证据;有的只知道被讯问人的这个行为有问题,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尚不清楚;有的只是一种迹象或一条信息,但这种迹象或这条信息是否同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有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不清楚,等等。在这些掌握的不同程度情况中,有的能直接证明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有的只能说明同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有联系,但不能证明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有的连同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有联系都说明不了。对于这些掌握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情况,如果在揭露的过程中不讲究方法,不予以具体对待,不以最巧妙的方法进行揭露,不仅会使这些掌握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付诸东流,无法增加被讯问人心理上的压力,而且极有可能因此而增强被讯问人的抗审心理。因此,讯问人员在揭露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掌握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具体情况,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最巧妙的方法进行揭露。
①对于已被讯问人员完全掌握,并已取得了证据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讯问人员可采取公开的方法进行无情的揭露,把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证据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使被讯问人真切地感受到自己行为上的破绽已被讯问人员完全掌握,铁证如山,从而使其增加心理压力。
②对于只掌握部分情况、只取得部分证据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讯问人员可采取明暗结合的方法进行既无情又留有余地的揭露,既把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证据摆在被讯问人的面前,又表示给被讯问人留一个坦白从宽的条件,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行为上的破绽已经暴露,已经被讯问人员掌握了证据,讯问人员之所以不全部将自己行为上的破绽彻底揭露出来,是因为要给自己留一条出路,从而增加其心理压力。
③对于虽掌握情况,但并未取得证据,或只知道被讯问人的这个行为有问题,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尚不清楚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讯问人员可采取以虚实并举的方法进行迷惑的揭露,促使被讯问人联想,使之越想越感到自己的行为已暴露出破绽,已被讯问人员掌握,从而增加其心理压力。
④对于只是一种迹象或一条信息,但这种迹象或这条信息是否同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有联系的被讯问人行为上的破绽,讯问人员可采取以暗示的方法进行婉转的揭露,促使被讯问人产生悬念,在悬念中不断扩大心理事实,使之感到讯问人员已掌握了自己行为上的破绽,从而增加其心理压力。
被讯问人谎言被揭露的另一面,是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暴露。
被讯问人面对讯问人员的讯问,为了掩盖和否认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总是编造谎言进行狡辩,以对付讯问。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所编造的谎言,在讯问中予以揭露。通过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揭露被讯问人谎言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的谎言
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谎言的揭露,同对被讯问人行为上破绽的揭露一样,首先要有被讯问人谎言的发现。如果没有被讯问人谎言的发现,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就无从谈起。因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发现被讯问人的谎言。
被讯问人以谎言对付讯问,既然是谎言,其就要进行编造,而编造谎言不仅要背离客观事实、客观规律,而且往往顾此失彼。这样,被讯问人编造的谎言也就必然要暴露出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客观规律相矛盾、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矛盾、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与情理相矛盾、与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相矛盾和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正因如此,讯问人员就要通过对被讯问人的口供和辩解与客观事实、客观规律、社会、自然科学、其他证据材料、情理、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被讯问人先前的口供、辩解进行对照,从中找出矛盾,发现被讯问人的谎言。
(2)要讲究揭露被讯问人谎言的方法
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同样要十分讲究方法,做到有理有据。只有这样,才能使被讯问人的谎言被揭露得体无完肤,使被讯问人感到无地自容,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由于被讯问人的谎言与之相矛盾的对象不同,揭露的具体方法也应不同。但无论用何种具体方法进行揭露,都要做到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事实和道理进行揭露。
①坚持摆事实
事实是客观的,是第一性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谎言在事实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都要现出它的原形。因此,讯问人员要坚持摆事实,以事实来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
②坚持讲道理
道理是公认的,是每一个人都要服从的。任何谎言在道理面前都是苍白的,都是不值一驳的。因此,讯问人员在揭露被讯问人谎言的过程中要坚持讲道理,以道理来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
向被讯问人表明各方的态度,对被讯问人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讯问人员通过向被讯问人表明领导的态度、群众的态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讯问人员的态度,把被讯问人置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使其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心理压力的作用下,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以表明各方态度的方法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不少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领导都有批示或指示。有的是中央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有的是地方各级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有的是查案机关的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有的是在案件开始查处前就作出批示或指示,有的是在案件开始查处时作出批示或指示,有的是在案件查处的某一个阶段作出批示或指示。对于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在这一个讯问阶段,讯问人员要大张旗鼓地向被讯问人进行宣传,表明领导的态度。虽然在前面的讯问阶段已经宣传过,但由于在这一阶段被讯问人的抗审心理防线已经被摧毁,宣传领导的态度的效果与前面的宣讲会大不一样。因而,在这个阶段仍应进行宣传,再一次向被讯问人敲响警钟。
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具有权力性、威慑性、指挥性、照办性和定局性,是不可违背和变更的,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始终坚决贯彻和执行领导的批示或指示。通过向被讯问人宣传领导的批示或指示,表明领导的态度,使被讯问人感到领导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如果自己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领导肯定不会罢休,案件一定会按照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一查到底,自己定会被作为态度恶劣的典型而被从重处罚。这样,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就会不断地加大,经权衡利弊,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其就有可能慑于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交代。
宣传领导的批示或指示,表明领导的态度。一是要坚持原则性,要原原本本或按照领导批示或指示的精神实质进行宣传,表明领导的态度,不可任意歪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精神;二是要表现气势性,要通过对领导批示或指示的宣传,把磅礴的气势表现出来;三是要显示严肃性,要通过对领导批示或指示的宣传,把严肃的气氛显示出来。
群众的态度,既是案件查处的有力支持,又是对被讯问人作出轻重处罚的因素之一。群众发动起来了,支持案件查处的态度坚决、明确,案件的线索就会源源不断地被提供,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就会陆陆续续地被发现。被讯问人隐藏得再深也无法逃脱群众雪亮的眼睛;同时,群众对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同仇敌忾,要求狠狠打击,如果被讯问人拒绝作出交代,不痛改前非,群众就会更加痛恨,引起极大的民愤。如果被讯问人能够认罪认错、悔过自新,就不会引起民愤或民愤较小。而民愤的有无和大小,是对被讯问人作出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群众的态度,对造成被讯问人心理压力的作用是巨大的。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群众的态度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宣传群众已经充分发动起来了,热情高涨,纷纷表示积极为查案机关寻疑点、提线索、供证据。有的写举报信举报,有的打电话提供,有的亲自到查案机关反映,查案机关已掌握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通过这样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所采取的行动,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已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已是四面楚歌,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如果再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群众就会继续向查案机关提供疑点、线索、证据,其不仅隐瞒不了该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而且自己所有的问题都将暴露出来,问题越查越大,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讯问人员还要向被讯问人表明,现在群众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是群情愤怒、反应强烈、呼声高涨,其不交代、不悔过的行为更是引起了极大的民愤,纷纷要求政府对这种死不悔改的人绝不能手软,要除恶务尽。通过这样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的态度,使被讯问人感到群众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本来民愤就很大,如果继续抗拒交代,民愤将越来越大。这样,政府为了平民愤就有可能对自己作出最严厉的处罚,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的态度,一是要体现广泛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已广泛地发动起来,这并不是一两个人的态度,而是广大群众的态度;二是要坚持具体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的态度要有具体的内容,不要夸夸其谈,言之无物;三是要显示实效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群众的态度已收到了实效,已引起了领导的重视,不要“只见开花,不见结果”。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既对被讯问人及其家人的利益有着威慑,又对被讯问人的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被害人在遭受被讯问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后,其和家属对被讯问人有着刻骨的仇恨。特别是那些被害致死的被害人,其家属与被讯问人更是不共戴天。这种仇恨不仅集中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被讯问人身上,而且也针对被讯问人的亲人。在被讯问人拒不交代犯罪行为,不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更是义愤填膺、忍无可忍,往往实施对被讯问人及其亲人的报复行为,侵害被讯问人及其亲人的利益。这对于被讯问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压力。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对被讯问人的量刑轻重起着重要的作用。被讯问人能否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也决定着被讯问人刑罚的轻重。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谅解被讯问人,这对于被讯问人来说,亦无疑是一种压力。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态度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在讯问中,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要对被讯问人家人进行报复的,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态度,因被讯问人不交代,被害人及其家属已经要实施对其家人的报复行为。如果被讯问人继续执迷不悟,拒不交代犯罪的事实,不认罪悔罪,就会进一步激怒被害人及其家属,其亲人就要遭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讯问人员不可能长期守住被讯问人的亲人。通过这样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使被讯问人感到,如果自己继续坚持拒不交代犯罪的事实,不认罪悔罪,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一个诚恳的态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就会对自己的亲人进行报复,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使被讯问人感到,如果自己不认罪悔罪,没有一个诚恳的态度,就得不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这样,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一是要反映出强烈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态度十分强烈;二是要反映出激动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非常激动;三是要反映出义愤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比义愤;四是要反映出群体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被害人及其家属,还有被害人的朋友、亲戚、房族都是这个态度,是一大批人;五是要反映出严重性,要向被讯问人表明,其如果继续执迷不悟,拒不交代犯罪的事实,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讯问人员是案件查处的执行者和操作者,其态度直接决定着案件查处的结果和被讯问人的命运。讯问人员的坚决态度,表明讯问人员下定了决心,排除一切困难、冲破一切阻力,以坚韧不拔的意志、百折不挠的精神想方设法把案件查处到底,直到查清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把被讯问人送上法庭或受到纪律的惩处为止。否则,绝不会罢休。讯问人员这种坚决的态度对被讯问人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对被讯问人产生的压力是巨大的。
讯问人员要善于向被讯问人表明自己的态度,给被讯问人施加心理压力。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向被讯问人表明:什么都不怕的态度,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是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铮铮硬汉;有的是力量,有的是办法的态度,能上深山擒虎,可下五洋捉鳖,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根本就不是查案机关和讯问人员的对手,无法与之抗衡;绝不姑息的态度,立场坚定,绝不心慈手软,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必将“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绝不罢休的态度,心如磐石,意志如钢,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定能把案件查处到底,不获全胜,其是绝不会收兵的;全面彻查的态度,掘地三尺,翻箱倒柜,使被讯问人感到如果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自己的问题将会被越查越多,越查越大。通过这些态度的表明,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
关于讯问人员的这些态度,笔者在本书第五章《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中已经作过较为详细的阐述。这些态度在前面的讯问中可能已向被讯问人表示过,但这些态度在这一阶段的讯问中同样有必要向被讯问人进行表明。向被讯问人再次表明讯问人员的这些态度,既增加了分量,又表明了讯问人员态度的一贯性,只要被讯问人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讯问人员所持的就是这种态度,直到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如实、彻底的交代为止。这样,有利于被讯问人心理压力的形成,并逐步加大,促使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有利的形势和时机能对施压工作推波助澜,使施压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有利的形势和时机,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促使被讯问人认清形势,识察事务,不要盲目孤行;把握时机,适时取舍,不要坐失良机,从而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利用有利的形势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利用打击犯罪常态的严厉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对犯罪的打击在常态下一直保持着高压的态势,采取严厉的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对腐败犯罪的惩治更是严厉。笔者在本书第七章《摧毁被讯问人抗审心理防线》中讲到以政治形势为“武器”进行进攻的问题,其实所讲的就是以这种打击犯罪的常态严厉形势向被讯问人进攻。在以这种形势给被讯问人施压,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时,就不能只讲这种严厉的形势,而应在讲这种严厉形势中重点讲这种形势的特点:在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形势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特别强调:一方面,对那些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认罪态度恶劣的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绝不手软,以体现“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予以从轻发落,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通过对这种特点的宣讲,一方面使被讯问人慑于这种形势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使被讯问人在压力增大的过程中明白自己应如何做才有出路和希望,如何做才是正确的。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打击犯罪常态的严厉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在向被讯问人施压的过程中,要向被讯问人宣传打击犯罪的严厉形势,宣讲在这种严厉形势下打击犯罪的特点,给被讯问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被讯问人在这种严厉形势的压力下为了自己的出路和希望,不敢不交代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2)利用此次查案的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
查案的形势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查处,决定着被讯问人的命运。以查案的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给被讯问人造成的压力无疑是重大的。笔者在本书第七章《摧毁被讯问人抗审的心理防线》中曾讲到以此次查案的形势为“武器”向被讯问人进攻的问题。在以这种形势给被讯问人施压,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时,就不能仅讲这种形势,而应当利用这种形势着重讲在这种形势下,必然要出现哪些不利于被讯问人的情形和结果,使被讯问人感觉到如不抓紧交代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这些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和结果就要发生了,从而使被讯问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压力的作用下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此次查案的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在向被讯问人施压的过程中,在宣传此次查案形势的基础上,大讲在这种形势下要给被讯问人带来哪些不利的情形和后果,从而给被讯问人造成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压力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进而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3)利用查案过程中涉案分子纷纷争取从宽的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压
在查处共同犯罪或违纪违法案件中,特别是在查处一些集团案件、窝案、串案中,不少涉案分子面对查案的形势,认为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至,没有办法可以阻挡了。于是在讯问中纷纷作出主动交代或自动到查案机关自首,以争取主动,形成了一种争先恐后要争取从宽处理的形势。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这种在查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利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在以这种形势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渲染这种涉案分子纷纷主动交代、投案自首的场景,形成一种整个局势已经崩溃,无法挽回,人人都在走主动“坦白从宽”道路的形势。从而给被讯问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被讯问人感觉到抗拒大势已去,坦白交代势所必至,自己再不交代就要被作为从重处理的典型了,时不我待,机不可失,进而促使被讯问人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利用有利的时机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利用有关通告最后期限的时机向被讯问人施压
在严厉打击犯罪和各种专项斗争时,全国人大或司法部门都会发布一些通告,有的是严厉惩治犯罪的通告,有的是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在这些通告中,都会规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实交代或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就要从重处罚。这个最后的期限对被讯问人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压力。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这些通告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在向被讯问人宣传通告精神的同时,要着重向被讯问人明确指出交代从轻的最后期限,告诫被讯问人不要错过这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时机。通过向被讯问人宣传通告或通告规定的最后期限,使被讯问人感到这是一个极其宝贵的良机,如果错失了这个良机,就失去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将后悔莫及、遗恨终生,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心理压力的作用下,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
(2)利用诉讼程序上的最后期限的时机向被讯问人施压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强制措施都有时间期限的明确规定。例如,拘留的期限是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这些个最后期限就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讯问人在这些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将拘留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否则,就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又如,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在这个最后期限就要移送人民检察院。被讯问人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能如实交代的,可以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移送检察院,否则,就要继续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如果被讯问人的强制措施因如实交代而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被讯问人被判缓刑就有了希望。这个最后期限同样对被讯问人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压力。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规定的最后期限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向被讯问人宣讲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上的最后期限,并指出如果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将其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否则就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继续采取逮捕的措施移送检察院。通过向被讯问人宣讲这些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使被讯问人感到,现在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如果自己不交代犯罪事实,就要被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继续被采取逮捕措施移送检察院;如果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就可解除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在这种心理压力的作用下,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
(3)利用能够造成被讯问人心理压力的时间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
有的时间特别能造成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例如被讯问人或被讯问人最爱的人的生日、父母的忌日、节假日等。在这些特别能造成被讯问人心理压力的时间向被讯问人施压,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这些特别能造成被讯问人心理压力的时间对被讯问人进行施压,使被讯问人心理压力加大,为摆脱这种压力,促使其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
在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的讯问中,以抓住被讯问人的把柄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这种压力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旦抓把柄付诸实施,被讯问人就无法摆脱不利的境地,只能是对其产生越来越不利的局面和后果。被讯问人知道抓把柄的厉害,讯问人员一旦给被讯问人施加这种压力,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就会突然增大,为避免这种压力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关于抓被讯问人把柄的问题,笔者在本书第五章《端正被讯问人对待讯问的态度》之“以把柄刹”被讯问人不端正态度中就“以把柄刹被讯问人不端正态度表现的方法”和“以把柄刹被讯问人不端正态度表现要注意的问题”作过较为详细的论述。这些方法和要注意的问题,其实就是抓被讯问人的把柄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的方法和要注意的问题。在这里,讯问人员要根据讯问和被讯问人的情况,运用这些有针对性的方法向被讯问人施加压力,并在给被讯问人施加压力中要注意这些问题。如果在前面的讯问中没有给被讯问人施加过这种压力的,讯问人员应对被讯问人施加这种压力;如果在前面的讯问中已经对被讯问人施加过这种压力的,讯问人员应根据被讯问人的情况突出重点地给被讯问人施加这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