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一次讯问的法定步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的规定,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步骤是: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根据这一规定,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第一步就要依照这一规定逐一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

讯问人员在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要弄清每一个字的写法,不能以同音字进行代替。

2.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要问明出生在哪一年、哪个月、哪一日,不能以年龄来代替出生年月日。

3.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要问明其属于哪一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要问明在何时、何地、因何受到何机关的什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

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对于核实被讯问人的真实身份,确认被讯问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防止发生错拘、错捕、错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而且,有的犯罪嫌疑人伪造或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犯罪,如果不问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基本情况,就有可能张冠李戴,出现错拘、错捕、错审的情况,而冤枉无辜、放纵真凶。通过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就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避免错拘、错捕、错审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