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医疗纠纷诉讼的意义:尊重生命、维护权利

我大学时候学的是医学。当律师最初仅仅是在校期间的一个念头。我以为,如果一个人既懂医学又懂法律,可能会对患者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开始自学法律,之后毕业、就业、考取司法资格、改行,很幸运地成了一名律师。

由于医学背景的原因,使我接触到了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在我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代理患者一方。起诉的(被告)医院有十几家,其中本市医院、省级医院和县级市医院均有。有的案件医院承担的责任是90%,判决的数额也比较多,而且医院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该当事人因病致贫,因医疗过失致残,一度陷入生活的困境,最后通过医疗纠纷的诉讼取得赔偿,进行了补救手术(全髋关节返修术),恢复了部分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地进行一些生产活动,官司改变了生活。

官司改变生活,个案自然要讲究效果。但是我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意义不同于其他案件单纯追求个案的效果,其意义更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胜诉,可以警示医疗从业人员,吸取教训,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在下一个患者的身上,哪怕是在败诉医院的范围内杜绝同样的悲剧,也是起到了公益的效果。

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公益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个案的胜败结果。而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很多的时候所追求的也并不是案件的胜败结果,也是期望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2008年有一个案例印象比较深刻。基本情况是,患者患有干燥综合征,之前曾在某家医院住院治疗,效果很好。而在出院后,患者又因感冒、发烧再次就诊于该医院。患者早上8:00入院,而当天下午5:30分患者却去世了。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追求个案的胜败,赔偿数额的多少,只是想让医院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而不是执迷不悟,犯同样的错误。

医院的过错在于,在患者入院后,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检查手段、监护措施,在患者发烧时未能考虑到会发生急性呼吸衰竭的危险,直至患者死亡也未进行有效的检查、监护,也未对发烧进行有效处理。因为耗氧量的增加,在患者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可能会诱发急性呼吸衰竭,而在发生呼吸衰竭后未能及时发现,直至发现已经无力回天。案件经过诉讼,但是鉴定结论并不理想。虽然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未对患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存在医疗过错。但是,鉴定结论否定了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接到鉴定结论后,代理人和患者家属都不理解,既然认定的过错是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也就是说,如果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措施,是能够阻抑至少是可以减缓疾病的进展,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应该是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怎么会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呢?

如果鉴定结论是正确的,那就说明患者无论如何治疗,均会死亡,也就是说医院治疗与不治疗的效果是一样。也就是说,患者的病没有有效的检查治疗手段;既然是患者的病没有有效的检查治疗手段,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岂不是自相矛盾。我写了11页的陈述意见,而且是反复修改,均是引用教科书上的诊疗规范依据。而鉴定书仅是4页,对于为何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本没有进行叙述和论证,实在不能让人信服。

生命的逝去已是无可挽回,而让逝者蒙受冤屈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尊重生命,先从尊重逝者的灵魂开始。公平正义之于逝者而言就是让生命得到尊重,公平正义之于生者来讲就是权利得到维护。我希望,无论是鉴定的专家,裁判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人,本着对生命尊重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案件就应该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希望,每一个个体生命均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均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

值得安慰的是,该案件在上述鉴定结论对患方极度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我们的努力和坚持,法院最终仍然判决医院承担了10%的责任。虽然结果仍不理想,但是当事人对该结果表示认可,对律师的工作也表示认可,我也认为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当事人在收到医院的赔偿款后,给我发了一个感谢的短信。这个短信,让我感动了许久,而一颗惴惴不安的心,也放下了。我希望的是,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彻底放下。无论结果如何,数额多少,官司已经成为过往,努力了,坚持了,就问心无愧了。翻过这一篇章,迎接未来而且是美好的明天。

还有一个案例。患者仅15岁,所患肠梗阻,是因为肠扭转引起的肠梗阻。19天的时间内,患者经历两家医院,一个县级,一个是省级医院,均是进行保守治疗,患者最终死亡。我不能理解的是,患者肠梗阻的表现完全符合教科书上的典型症状体征,只要进行手术,患者就不会死亡。但是在19天的时间里,两家医院均没有进行手术治疗或者剖腹探查,甚至连肠梗阻的原因、分型都未进行明确。假如说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行,那么省级的医院呢?

毋庸置疑,现在患者的家属是最痛苦的,因为患者不能死而复生。但是我首先想到的是这个15岁的小女孩在19天内承受了怎样的痛苦。从其发病到死亡,患者经过了19天(10月6日~25号),19天的时间里,一个15岁的小女孩经历什么样的痛苦?19天的时间里小女孩的机体发生了何种病理生理的变化,而每一次的变化给其造成的痛苦——“持续性疼痛,阵发性加重”,又是怎样,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的是,19天的痛苦与煎熬,虽无法承受却是已然承受,承受的代价就是死亡。是谁让患者经历如此的痛苦,是谁让年轻的生命陨落?人死不能复生,但是查明事实的真相,就是对生者的安慰,也让逝者的灵魂得以安息。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高低贵贱,只有唯一一次。因为唯一,因为不能重来,因为独一无二,所以无可替代。

因为存在,感到庆幸,虽然有时感受到痛苦,迷茫彷徨,也正因为我们能体会到痛苦、迷茫和彷徨,所以体会到存在。因为存在,就是幸福,幸福之于家人。如果我们不尊重逝去的生命,那还能尊重什么?如果生命的逝去仍然不能让我们触动,还有什么能让我们清醒?

患者的去世是个悲剧,而如果不能汲取以生命换取的教训,缺乏对生命基本的尊重,则是更大的悲剧。我以为,诉讼不是惩罚,只是纠正。法律诉讼犹如苦口良药,犹如手术刀,纠正个别医生的错误习惯;明辨是非对错,甚至是去除医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目的是避免类似过错悲剧的发生,以维护患者的安全。

我们目前的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找出医院的过错所在,其目的并不只是追究责任,而是为了避免医院犯同样的错误,避免会出现下一个受害者。也因此,我们倍加努力而不敢松懈。

也就这几天,这个案例才有结果。结果是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承担85%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这个最冷的冬天告诉了我案件的这个结果,以及他的感谢,感谢我的帮助。在这个最冷的冬天的最冷的这一天,我感到了浓浓的温暖。

医疗纠纷的案件,不论案件的成败,体味到的都是一种辛酸和无奈。案件的败诉自然是无比的痛心。而案件的胜诉却也感觉不到一点的喜悦。案件的胜诉与败诉,对于患者来说所受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甚至有的因此丧失生命。多少钱能换回生命?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而之于逝者之父母、亲人,其伤痛又如何平复?医疗纠纷体现在表面上是赔偿,实际上是当事人对正义的追求,患者或者家属希望通过诉讼,让公平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或者说医疗纠纷诉讼的更大的意义不在于个案的胜败,不在于赔偿的多少,而在于它的公益性。在医疗纠纷诉讼当中,医生、医院会审视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则可能引起医生、医院的注意,避免出现类似的悲剧。所以医疗纠纷诉讼所追求的目的不仅仅是个案的胜诉和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尊重生命、维护权利。让每一个个体生命都能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都能得到同等的维护,这,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的终极目的。(2011年成文)